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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债E(002794)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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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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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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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五、禁止行为 ...................................................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4 二十、其他事项 ................................................... 55 4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月 8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 5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8月 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6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 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 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8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 7)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十;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0)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 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11)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11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 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12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13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16 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 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 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 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17 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18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 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授权权限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 送指令人员。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证券交割等书面文书,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 间债券成交通知单、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或证券交割指令等。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投 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 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 指令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20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 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 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 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经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 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 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 21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无相关合同、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 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论交易是否生效,均不予 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产生 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结 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 头寸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上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证监会。对超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以及 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 22 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有权发送 指令人员、更改或终止对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 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授权权限、联 系方式、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基 金管理人。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债券分析、股票分析的研究 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 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4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 结算规则办理。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2、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应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点前书面报告该公司,由该公司按其申报确定暂不交 付的证券或资金。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该公司 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 继续追偿。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每一工作日 9:30以前,基金托管人将当日《基金可用头寸表》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 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对上周的资金总账进行核对。对 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 25 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证券账目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进行 对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约定,在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基金管理人 将列明所持有证券种类、数量的估值表,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方式 送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对核对中出现的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查找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务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每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购 买的实物证券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列明清单,用加密传真方式或约定的电子传送 方式送托管人进行核对。如核对有误,双方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后的 账务以管理人的账务核算为准。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未编制、传送交易 记录的,交易所场内交易以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当日发送的交易数据为准,银 行间交易及其他场外交易以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通知单或投资协议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的基本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本基金 的登记注册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相关数据。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和资金交收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数据传输 T+1 日下午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相关会计处理。 26 (2)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关于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资金的交收采用 净额交收的方式进行。即按照托管专户应收额(包括净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净转 入款)和托管专户应付额(含净赎回资金、应付赎回费、基金转换净转出款及应 付转换费)与管理人指定账户进行资金交收。 1) 申购资金 申购资金的交收日期为 T+2日。 2) 赎回资金 赎回资金的交收日期为 T+3日。 3) 转换资金 基金转换转出资金和转入资金的交收日期都为 T+2日。 划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公开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以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28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④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 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 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至 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债券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 其公允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29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至 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 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 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 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计量;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 1)至 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 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4)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种为期货合约的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按本协议 规定的程序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进行计算、复核、确认和公告。 3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基金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7)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31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B、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D、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F、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G.、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32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H、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I、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J、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F、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3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 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 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34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业 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后,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35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 成一致,按照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8)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3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 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季度至少分配 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 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对 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 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 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B 类与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 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份额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37 据,在红利发放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5、基金管理人就收益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当按照本协议第 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 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是,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3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出现重大变化,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40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出具基金托管人报 告。托管人报告应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41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A 类、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42 率为 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 B 类与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3%。计算方法如下: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F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本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 3、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的,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五)基金费用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43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4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 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年。 4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安全、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 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 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 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件。 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47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 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六)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9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 上。 50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应由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 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八)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51 额持有人损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十七、违约责任”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如下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尽监督义务 的责任;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或 超越实际授权权限(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 的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 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视其过错程度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 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正常合适的识别手段仍未能识别的除外; 4、如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任何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 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偿。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 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 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原则,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 人制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原则,则双方按 52 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对基金合同中列明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数额计算错误的,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有充足的依据证明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有误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则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 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0、由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等数据错 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数据未经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 致的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 失,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53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5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 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55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