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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000063)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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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称“上证百强 ETF 联接基金”)转型而成。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663 号),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14年 7月 3日起,由《长盛上证市 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 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 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 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3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引入侧袋机制相关规定并对《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信息变更 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29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4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3 七、基金的存续 ......................................................................................................... 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74 十、基金的侧袋机制 ................................................................................................. 7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九、风险揭示 .......................................................................................................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4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 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百强 ETF联接基金”),对变更后的长盛电 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 2013年 3月 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8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元:指人民币元; 14、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长盛百强 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4、存续期:指《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9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26、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1、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或其它媒介;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0 38、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5、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 时修改和补充; 46、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21年 6月 29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高民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 资深注册会计师。曾担任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 理、总会计师,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兼任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12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国 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常务副 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 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 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 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 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 隆银行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 上海交通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 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 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 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 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 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13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 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 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 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 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首 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资产 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 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 8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龙 头双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14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 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 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 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泰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 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 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 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 3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律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4年 5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9年 5月 22日起担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赵宏宇先生,自 2013年 5月 10日至 2014年 7月 2日任本基金(转型前) 基金经理;翟彦垒先生,自 2014年 9月 9日至 2015年 9月 24日任本基金(转 型后)基金经理;杨衡先生,自 2015年 6月 18日至 2016年 9月 23日任本基 金(转型后)基金经理;赵宏宇先生,自 2014年 7月 3日至 2018年 12月 6日 15 任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钱文礼先生,自 2018年 12月 6日至 2020年 5 月 27日任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 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 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和家电行业分析 师、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监,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制造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2018年 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长 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稳 鑫 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7 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8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19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20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 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888 只,QDII 基金 4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22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胡琳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网址为 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24 传真:0411-823117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25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座 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26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迪睿 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28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29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30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A座 16-19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7) 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址:www.grzq.com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33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 18层、19层、 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周鑫 34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电话:021-54967656 35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3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36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37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4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23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4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38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8) 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39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 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0 (5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1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42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4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4)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5)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六层 605室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浦项中心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6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7)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 1号航星园 8号楼(东半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6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45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69)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朱艳平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nd.com (7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A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传真:010-89188000 4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7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7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7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 1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 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7)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78) 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4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号 12层 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79)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8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49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8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50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8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5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号楼 8层 8995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向莎莎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9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3)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53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9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9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号德力西大厦 1号楼 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5楼 法人姓名: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55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18901780806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10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号普天软件园 C5幢 2楼 法人姓名: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0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56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107)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5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法人姓名: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9)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5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单元 11层 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18825819005 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人姓名: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113)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 法人姓名: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59 电话:010-50866170;


18610295635 传真: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11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人姓名: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1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 025-56663409 6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1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座 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119)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号 6号楼 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61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2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62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号富士康大厦 12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叶尔甸 联系人:叶尔甸


6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 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遵照《基金法》于2013年2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 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规模为308,496,450.30基金份额。 2014年5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上证百强ETF联接基 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范围、理念和策略,允许基金管理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年7月3 日)起,该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即《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其投 资目标、理念、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更名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上证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原上证百强 ETF联接基金)自 2013年 6月 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6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交易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 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67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万 1.50% 0.45% 50万≤M<200万 1.00% 0.30% 200万≤M<500万 0.50% 0.15% 68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P) 赎回费率 P<7天 1.5% 7天≤P<1年 0.50% 1年≤P<2年 0.25% P≥2年 0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 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和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69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在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8522.17 = 1,477.83元 申购份数=98,522.17/1.016 = 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持有期为2个月,适用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 =10,560元 赎回费用=10,560元×0.50% = 52.8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52.80 =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长于 7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些或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71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十)款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 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72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73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 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74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5 十、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 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1、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是否符合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进行评估,制作合规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2、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 定启用侧袋机制。 3、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 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侧袋机制的次日发布临时公告,在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 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6、在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及时向侧袋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76 7、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1、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 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2、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 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 进行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 过前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77 4、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1、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2、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3、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 他投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 险。


7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遇机会, 分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 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理念 电子信息主题相关产业,是我国工业转型升级与信息化社会建设的技术 与物质基础。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信息主 题相关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将得到更为深入广泛的应用,相关公司将会迎 来高速发展。 本基金通过投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把握 中国电子信息主题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 79 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电子信息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 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 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根据上述研究,分析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的界定 结合目前国内电子信息产业及信息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 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1)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网络设备 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家用视听设备、 电子测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医疗电子仪器及设备制造、汽车用电子仪 器制造和应用电子仪器制造等)、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 子信息机电产品、电子信息产品专用材料以及雷达等; 2)通信设备和软件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 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和 软件信息服务等; 3)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电影动画、互联网和 整合营销等。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从事与上述电子信息主题相关的业务; 二是当前公司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上述主题,且未来这些产 品或服务可能成为其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80 三是直接或间接受益于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较高回报的公司,此类公司隶 属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商业零售、旅游、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医疗卫生、 高端装备和环保等,以及由于信息技术进步给消费者带来新的消费体验的相关 行业和上市公司,例如虚拟网络消费和 3G通信消费等。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 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 订。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分为股票池初步构建、细分领域配置和个股精选 三个方面。 (1)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选择全部符合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界定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作 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 (2)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步构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之后,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判断各细分领 域的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生命周期,结合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 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 好,政策性推动敏感性较高的细分领域重点配置,适度配置技术、生产模式或 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 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生命周期:判断各细分领域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配置生命周期 处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 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在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配置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上市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股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81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营销策略、成本控 制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经营 状况良好,并符合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制度创新及体制改革趋势的个股,构 建投资股票库。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 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电子信息主题债券投资组 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82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 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 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中证 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 50%*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 TMT产业主题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沪深 A股中 TMT产业主 题公司股票的表现,从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等与 TMT 产业相关的公司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采用等权重方式计算、编制的产业主题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 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 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 切合的市场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83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8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8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 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项下“1.组合限制” 中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86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 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21第 1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1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 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3,401,429.26 63.32 其中:股票


263,401,429.26 63.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87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0,805,774.98 36.26 8 其他资产


1,748,523.10 0.42 9 合计





415,955,727.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5,721.00 0.01 C 制造业 181,581,231.19 45.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67,750.68 0.02 E 建筑业 11,891,041.00 3.01 F 批发和零售业 7,384,994.40 1.8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0,018,992.13 5.07 J 金融业 642,880.00 0.16 K 房地产业 10,200.3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41,024.00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260,718.06 3.8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405.5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183,070.00 4.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30,401.00 1.48 S 综合 - - 合计 263,401,429.26 66.6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289,500 18,151,650.00 4.60 2 000725 京东方 A 2,597,200 16,284,444.00 4.12 88 3 002475 立讯精密 461,131 15,600,061.73 3.95 4 688111 金山办公 41,361 13,400,964.00 3.39 5 300012 华测检测 467,805 13,332,442.50 3.38 6 688036 传音控股 58,837 12,319,291.06 3.12 7 300782 卓胜微 18,198 11,082,582.00 2.81 8 601799 星宇股份 53,577 10,126,053.00 2.56 9 002371 北方华创 68,500 9,832,490.00 2.49 10 002938 鹏鼎控股 274,523 9,800,471.10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89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9,031.6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45,958.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739.10 5 应收申购款 118,793.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8,523.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0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业绩如下: 项目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 5月 10日(原长 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3年 12月 31 日 -6.80% 1.25% -9.23% 1.35% 2.43% -0.10%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 年 12月 31日 6.33% 1.18% 2.71% 0.84% 3.62% 0.34%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 年 12月 31日 155.40% 1.88% 41.72% 1.53% 113.68% 0.35%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29.08% 2.00% -12.35% 1.01% -16.73% 0.99%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 年 12月 31日 3.79% 1.20% -2.92% 0.54% 6.71% 0.66%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36.45% 1.75% -15.11% 0.92% -21.34% 0.83%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 年 12月 31日 27.28% 1.51% 28.91% 0.95% -1.63% 0.56%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 年 12月 31日 44.79% 1.99% 9.78% 1.01% 35.01% 0.98%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 年 3月 31日 -10.36% 2.13% -3.36% 0.74% -7.00% 1.39% 2013年 5月 10日(原长 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1年 3月 31 日 95.60% 1.67% 30.51% 1.03% 65.09% 0.64% 注:根据《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4年 7月 3日起,由“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变更为“50%×中证 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在变更前后期间分 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91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94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5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96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9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 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98 管理人按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9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100 人。 3、本章第(一)款第 3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10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原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3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104 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105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106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7 (十一)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08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09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11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电子信息主 题股票及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 相关股票和债券:该类型股票和债券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 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111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存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 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113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14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6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和参与转融通;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7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118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19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0 16)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⑴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21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ii、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iv、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v、变更基金类别; 122 vi、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vii、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viii、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ix、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xii、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i、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ii、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iii、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iv、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v、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vi、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vii、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i、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ii、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123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iii、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iv、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v、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v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i、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ii、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iii、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iv、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24 v、权益登记日; vi、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125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 场开会条件第 2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126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下一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127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128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129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30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31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13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电子信息主 题主题行业的股票和债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 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133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134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135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136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成。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 137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年 2月 6日证监许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 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 2013年 4月 3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13年 5月 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08,394,736.3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8,394,736.32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1,713.9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01,713.98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3年 5月 1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专户。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8,496,450.30份。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38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在完成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手续后,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3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40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400-888-2666(免长 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


2020-07-21 4 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降低申购和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2020-07-28 5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8-03 6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8-03 7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020-08-27 8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9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


2020-10-28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11-04 11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


2021-01-22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8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1 14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1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4-06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1年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2 17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第 1季度报告


2021-04-2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财富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5-31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6-10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 构及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06-29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 函[2014]663号)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