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方达上证50指数(LOF)C(012875)

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并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
订,包括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等相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875),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502048)变更为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50LOF”,扩位证券简称“上证
50LOF”)。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02048 01287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2(直销中心为1,000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0 0.40%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 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 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投资,相应修
4订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3、“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限制。
4、“估值”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5、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了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四、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等相关事宜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7月 23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的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5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2日 6附件:《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 言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 分 释 义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 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基金份额记录 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 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类基金份额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75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 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 额 59、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A类基金份额 60、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指定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 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5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8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其中,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 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 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 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 外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9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10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金份额以 及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 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 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 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转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 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 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转指定。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 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11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账户下。 第十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12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2.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13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5、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法的第 6、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 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 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14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上证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15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 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 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 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 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 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 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 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 16 计核算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 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 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 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 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十一、基 金费用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17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易方达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执行;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 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 由,可以拒绝支付。 0.4%,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六)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易方达上证 5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基金 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