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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添利A(001175)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 5月 1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
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
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首次申购日日添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和日日
添利 A类与 B类份额自动升降级余额部分进行了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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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4
第二部分 释 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5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 言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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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日日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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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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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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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日:公历日。
36、月: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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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4、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增值服务:指本基金为 C类基金份额提供的根据投资者的自动指令为其
提供 T日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T+1 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
券账户内证券交易等系列增值服务。
57、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
的费用。
5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59、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B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按照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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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须开立证券资金账户按照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1.5%年费率计提增值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6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6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收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8、《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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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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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8977
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24,908,792 31.34%
2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59,958,616 10.03%
3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199,268,856 5.55%
4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2,805,220 1.47%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45,030,681 1.25%
6
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吉
金投-稳赢 2号投资基金
44,788,100 1.25%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
37,680,186 1.05%
8
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34,321,745 0.96%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3,926,510 0.67%
10
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22,100,000 0.62%
注:截止到
2020.9.30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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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9年3月至2015年5月,
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2015年5月至2016
年
7
月,在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科技信息部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主任;2016
年7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7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今任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至今兼任山西省产权交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
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华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会计师。1995年7月至2002年3月在太钢集
团财务处成本科从事会计工作;2002年4月至2008年6月担任太钢集团计财部成本
管理室科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副
部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7月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11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10
月至今
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担任太原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常委、董事;
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经理;兼任山西太钢不锈钢精密带钢有限公司、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
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
夏贵所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山西通宝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1998年1月至2000年8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2001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总会计师,
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会计师,2008年2月至2010年7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
委员,2010年7月至2020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
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职务),
2017
年5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至今任山西国电置业有
限公司董事;2010年8月至今任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2月至今任山
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3
月至今任晋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
事;2015年4月至今任山西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山西通
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1月至2020年2月任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部副部长;
2018
年
5
月至今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灏鼎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朝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
澳洲资深会计师。
2000
年
1
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
2014
年10月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容和平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1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山西大学商务
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3年6月至
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
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
8
月至今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山西证券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 2月至 2016年 5月任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0年 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年 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
书;
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
2013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4年 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 10月至
今任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5
年
2
月至
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 11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2018 年 1月至今任汾西启富扶贫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18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国投创新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8 年 8月至今任山西交通产业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8年 12月至今任山证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0
年
3
月至今任山证科技(深圳)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
2010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山
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
郭志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EMBA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
济师。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
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年1月至2019
年
1
月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9
年
1
月至今任山西省
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5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长治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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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长治市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7年10月至今,任长治市经济建设投资服务中
心主任;
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
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
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
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2001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历任山西焦化集
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
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2017
年
2
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财务部部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
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
2010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12月至今任山西旅游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经贸集团煤焦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
6
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11
年
5
月至今
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山
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
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
司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
(
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
)
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
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
3
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
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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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10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吕梁市
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总会计师;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
团公司)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
2008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2008
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
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
2014
年
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翟太煌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8年1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公司研究所所长;2011年7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2014
年
6
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
研究所总监。
闫晓华女士,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公司稽核考核
部总经理,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2008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
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尤济敏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学位。
2006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2006年 4月至 2011年 8月,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08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11年 7 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6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董事长。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乔俊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2015年5月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10月至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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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理。
汤建雄先生,学士学位。2008年 2月至 2013年 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
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2009
年
4
月至今担
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 年 4月至 2015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1年 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7月至今任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年 1月至 2017年 6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
7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年 1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高晓峰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1996年 8月至 1999年 8月任职于山西
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 8月至 2010年 3月先后任职于中
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
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先后
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 8月至 2015
年 11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年 11月至 2017年 3月任中
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期间,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挂职山西金
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 6月至今,任公司副
总经理、合规总监。
4、基金经理
刘凌云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7年 6月 29日至
2013年 6月 28日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13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年 8月 5日至 2015
年 4月 27日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8月 5日至 2015年 4
月 27日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 月 3日至 2017年 3月起
担任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3日至 2017年 3月担任中欧滚钱
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2 月至 2017年 3月担任中欧骏泰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担任
投资主办;2018年 7月转入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2019年 1月起担任山西证券
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睿 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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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7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
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凌云女士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经营决策委员会——公募固定收益委员会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刘凌云,基金经理;
娄伶俐,研究员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石晋,研究所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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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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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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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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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
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
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
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
金运作风险报告;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6)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
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
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
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
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
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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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
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
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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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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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 万亿元。2020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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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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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
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
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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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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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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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鹏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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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8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欲镇安福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文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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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号 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亮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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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座 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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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谢武兵
网站:www.i618.com.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1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 089 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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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http://www.huilinbd.com/
(2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王慧超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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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城文化大厦 A座 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号新城文化大厦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 张伟
联系人: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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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渠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以及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等的不同,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销售
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
C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类、C类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000,000份 1份
管理费(年费率) 0.3% 0.3% 0.3%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 0.25%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 0% 1.5%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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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类基金份额。
2、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万份时,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
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等,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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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年 3月 19日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5]414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64,166,752.82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39,805.37 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 746 户。其中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10,754,777.1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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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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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年 5月 28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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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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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首次申购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累计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
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
份(含 100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
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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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
3、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4、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
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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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
的上限。
10、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日累计申购次数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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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达到 0.5%时。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4、15、1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10、
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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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8、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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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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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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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的上市交易和转让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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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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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综合判断,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
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
限等因素的分析,以及对整个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
短线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
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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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7、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
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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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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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1)、(11)、(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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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五、业绩比较基准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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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负债+债券正回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存续期限回购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存续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公式为: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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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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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0 月
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99,199,383.44 73.56
其中:债券 2,528,946,311.34 68.92
资产支持证券 170,253,072.10 4.6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66,252,759.78 18.1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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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1,207,258.28 7.66
4 其他资产 22,630,636.25 0.62
5 合计 3,669,290,037.7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
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8.1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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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0.6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3 60天(含)—90天 13.55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4 90天(含)—120天 4.66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5 120天(含)—397天(含) 32.57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
合计 99.53 0.00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049,892.91 3.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85,634.84 2.7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97,966,724.64 29.97
6 中期票据 60,258,435.37 1.64
7 同业存单 1,240,671,258.42 33.86
8 其他 - -
9 合计 2,528,946,311.34 69.0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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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90307 19进出07 1,000,000
100,085,634.
84
2.73
2 111912100
19北京银行CD
100
1,000,000
99,853,945.7
4
2.73
3 111970650
19西安银行CD
081
1,000,000
99,830,139.0
9
2.72
4 112003016
20农业银行CD
016
1,000,000
98,679,670.9
2
2.69
5 012001583 20阳煤SCP005 800,000
79,792,765.1
5
2.18
6 012001473
20中化化肥SC
P002
700,000
69,775,713.6
5
1.90
7 012000648
20大同煤矿SC
P006
600,000
60,012,931.6
0
1.64
8 012002820
20大同煤矿SC
P017
600,000
60,000,727.4
8
1.64
9 012002748
20国新租赁SC
P011
600,000
59,724,292.6
0
1.63
10 112009375
20浦发银行CD
375
600,000
59,221,841.2
8
1.62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4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7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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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8329 时联02优 220,000
22,087,642.8
8
0.60
2 165721 时代06优 210,000
21,052,498.6
1
0.57
3 138391 海诺1A1 200,000
20,052,984.9
8
0.55
4 165062 龙联04A 200,000
20,013,862.5
6
0.55
5 165865 龙联06A 200,000
20,006,292.1
1
0.55
6 138633 海诺2A1 200,000
19,996,572.2
3
0.55
7 138617 荣耀04A 120,000
11,987,898.8
6
0.33
8 165015 企发01A 100,000
10,003,404.9
2
0.27
9 168733 申程01优 100,000
10,000,000.0
0
0.27
10 138387 元熹1优1 70,000 7,021,589.83 0.19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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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2,630,636.25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2,630,636.25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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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 5月 14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
一. 基金净值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1山证日日添利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4—2015.12.3
1
1.8167 % 0.0011% 0.2258%
0.0000%
1.5909% 0.0011 %
2016.1.1-2016.12.31
2.5117% 0.0004% 0.3565% 0.0000% 2.1552% 0.0004%
2017.1.1-2017.12.31
3.3896% 0.0012% 0.3555% 0.0000% 3.0341% 0.0012%
2018.1.1-2018.12.31
3.2705% 0.0011% 0.3555% 0.0000% 2.9150% 0.0011%
2019.1.1-2019.12.31
2.5648% 0.0004% 0.3555% 0.0000% 2.2093% 0.0004%
2020.1.1-2020.9.30
1.6177% 0.0010% 0.2667% 0.0000% 1.3510% 0.0010%
2015.5.14-2020.9.30 16.1484% 0.0015% 1.9308% 0.0000% 14.2176% 0.0015%
1.2山证日日添利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4—
2015.12.31
1.8000% 0.0025% 0.2258% 0.0000% 1.5742% 0.0025%
2016.1.1-2016.12.31
2.7682% 0.0004% 0.3565% 0.0000% 2.4117% 0.0004%
2017.1.1-2017.12.31
3.6507% 0.0012% 0.3555% 0.0000% 3.2952% 0.0012%
2018.1.1-2018.12.31
3.5291% 0.0011% 0.3555% 0.0000% 3.1736% 0.0011%
2019.1.1-2019.12.31
2.8217% 0.0004% 0.3555% 0.0000% 2.4662%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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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020.1.1-2020.9.30
1.8082% 0.0010% 0.2667% 0.0000% 1.5415% 0.0010%
2015.5.14-2020.9.30 17.5192% 0.0017% 1.9308% 0.0000% 15.5884% 0.0017%
1.3山证日日添利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19—
2015.12.31
0.8174% 0.0009% 0.2209% 0.0000% 0.5965% 0.0009%
2016.1.1-2016.12.31
0.9862% 0.0004% 0.3565% 0.0000% 0.6297% 0.0004%
2017.1.1-2017.12.31
1.8511% 0.0012% 0.3555% 0.0000% 1.4956% 0.0012%
2018.1.1-2018.12.31
1.7334% 0.0011% 0.3555% 0.0000% 1.3779% 0.0011%
2019.1.1-2019.12.31
1.0391% 0.0005% 0.3555% 0.0000% 0.6836% 0.0005%
2020.1.1-2020.9.30
0.6334% 0.0009% 0.2667% 0.0000% 0.3667% 0.0009%
2015.5.19-2020.9.30
7.2652% 0.0014% 1.9258% 0.0000% 5.3394% 0.0014%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注: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
范围,三、投资策略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位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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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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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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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
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其他);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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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基金每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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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
费率 0.3%,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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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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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
申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
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外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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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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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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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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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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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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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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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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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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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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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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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政策变更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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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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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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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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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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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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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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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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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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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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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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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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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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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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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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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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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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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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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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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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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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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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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
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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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
费率 0.3%,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为年费率 0.3%。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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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对于由 A类升级为 B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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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增值服务。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指令为其提供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申
购和赎回等操作。
对于接受增值服务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1.5%
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费率如有调降,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方式对予以通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H=E×年增值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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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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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
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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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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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1)、(11)、(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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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当日(期间)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按日结转计算公式: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1+R_1/10000)(1+R_2/10000) …
(1+R_7/10000)]^(365/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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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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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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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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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年 7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字[2014]319号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
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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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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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
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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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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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除上述(1)、(11)、(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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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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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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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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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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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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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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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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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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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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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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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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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
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
在每季、半年、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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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公募基金业务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
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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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业务网站
(
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公开披露。
2020-11-12 发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
C
类份额增值服务费费率优惠活动结束的公告
2020-11-05 发布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
基金 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活动结束结束的公告
2020-10-27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09-28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国庆”假期前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0-09-21
发布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8-28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0-08-28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0-08-28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020-08-28 发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披露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0-08-25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7-20
发布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020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0-07-16 发布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B类份额暂停(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020-07-16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A类份额恢复(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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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发布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继续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7-02 发布 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7-01
发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继续参与
交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6-17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 1号)
2020-06-17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
2020-06-17
发布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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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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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