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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普科技(161128)

标普科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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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增设 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
额,下同),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 C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12868)、C类美元份额(基金代
码:012869),同时原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128)、美元基金份额(基
金代码:003721)分别变更为 A 类人民币份额(场内简称“标普科技”)、A 类
美元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
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所有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
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
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
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
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基金代码 161128 012868 003721 012869 
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
为50,000元) 
1元(直销中心
为50,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
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
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
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
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
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
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基金交易
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 
0 0.35% 0 0.35%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类任一币种份额首笔申购当日为 C类人民币份额和 C类美元份额的首笔申购日,
C类人民币份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美元份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3 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 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别与场外 A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相同。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 金分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不同类别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相应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 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4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7月 2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5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0日 6 附件:《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 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7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 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 机构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 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 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人民币份额 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类人 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本基金的场内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记录 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 A 类人民币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人民 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A类人民币份额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8 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 份额)。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 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 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6、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 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 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 折算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 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 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 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和 C 类人 民币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或 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61、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A 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9、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A类基金 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 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 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 9 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类基金份额余额 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 数;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 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 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 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 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 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 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 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 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 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 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 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 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 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 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 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 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 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 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所有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 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 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 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 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 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 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 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 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 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 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0 司。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 为人民币)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 《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12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场内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场外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 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 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 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场外人民币基金 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 购与赎回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 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场外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 美元基金份额、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 美元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申购与赎回场 内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11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 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单位为美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任 一币种份额首笔申购当日为 C 类人民币份 额和 C类美元份额的首笔申购日,C类人民 币份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 额于首笔申购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美 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对应份 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人民币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单位为美元。 4、本基金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人民币份额、A类 美元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12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 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美元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美元基 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 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 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人民币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 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须办理已持有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 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 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 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A 类美元份额、C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 A 类美元份 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 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2、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 有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 理已持有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 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 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14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益。 法权益。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人民币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美元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A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类美 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以及 C类人民币份额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 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 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各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 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15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 追溯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 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类基金份额 余额为估值日 C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 合计数;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 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 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 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 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十六


3、销售服务费; 16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 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 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美元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 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 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 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 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 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 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不同类别美元份额 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 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元基 17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 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的基金份 额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应 的基金份额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 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 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第二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8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五、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十、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 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 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估值日 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 日 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 19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 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 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将计算的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估值日 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 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 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元和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殊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 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 前一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十一、基金 收益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的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以及登记 1、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20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美元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人民币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 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 红币种为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 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 净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对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 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 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 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 美元;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 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不同类别美 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对应类别人民 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 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 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 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 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三、基金 费用和税 收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四)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 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21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