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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中小(161118)

易基中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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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增设 C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2872),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161118)变更为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易基中小”)。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161118 012872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2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30%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 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 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3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三、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 年 7月 2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20日 5 附件:《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 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基金份额记录 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 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6 5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 的 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 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类基金份额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 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 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六、基 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的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场内的基金份额 7 的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 关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年 10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 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七、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 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份额首笔 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8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 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转换、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换、 申购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金份 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 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也可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 登记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类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 有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10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 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 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 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 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 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十三、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 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11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账户下。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 圳证券账户;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 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十六、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十七、


3.销售服务费; 12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十八、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C类基金份额和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类基金 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对于场内份额,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十、 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13 信息披 露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14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总数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告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九、基金收 益分配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C 类基金份额和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 15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 红利再投资;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A类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金 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 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16 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