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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鑫益A(000212)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订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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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 袋机制指引(试行)》修订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3只公 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对其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 将自2021年7月19日正式生效。现将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配套规则对 旗下3只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 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3只基金的法律文件增加侧袋 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10月31日 2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7月17日 3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5月25日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各基金基 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同步修改。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2


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次调整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5988,021-38784566)咨询相关情况。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3、《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3


附件1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 无 前言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 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 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 引(试行)》 (以下简称侧 袋指引)第十 四条补充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提 示。 释义 …… 无 释义 ……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二条补充 “侧袋机制” 和“特定资 产”的释义。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4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5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 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 文相关约定。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 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侧袋机制的实 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侧袋指引 7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 息。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一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 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条补充实 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费 用。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配套细则第九 条补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 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 露。 8


附件2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 引(试行)》 (以下简称侧 袋指引)第十 四条补充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提 示。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二条补充 “侧袋机制” 和“特定资 产”的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9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10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特殊约定。 11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 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 文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 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侧袋机制的实 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12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 息。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一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 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条补充实 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费 用。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配套细则第九 条补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 收益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 露。 13


附件3 《泰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基金合同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 引(试行)》 (以下简称侧 袋指引)第十 四条补充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 制的风险提 示。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二条补充 “侧袋机制” 和“特定资 产”的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14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关表述。 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完善相关表 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完善相关表 述。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15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16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 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 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 文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 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侧袋机制的实 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根据侧袋指引 第五条完善相 17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关表述。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 息。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一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 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条补充实 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费 用。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侧袋指引 配套细则第九 条补充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 收益分配。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根据侧袋指引 第十四条补充 实施侧袋机制 期间的信息披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