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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B(05000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于 2021年 7月 1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
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7月 21日起,至 2021年 8月 16日 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 8月 17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说明书》
(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7月 21日,即 2021年 7月 21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年 7月
21日起,至 2021年 8月 16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
票专区(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A(050106)/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B(050006):
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list.do)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
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8月 16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
间为准)。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
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
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
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短信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可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
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
为本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1年 7月 21日起至 2021年 8月 13日 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
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个有效授权(包括纸质授权或短信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
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纸质授权或短信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
准,短信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
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
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短信授权的,以
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网络投票的,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 址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变更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 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1年 7月 21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 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19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对收益分配条款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对《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16日 附件二: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 条款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 2、本次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收益分配条 款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 次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基金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B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十、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基金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B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的如下条款由: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分红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有权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基金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B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