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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鑫利(007025)

南方鑫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公告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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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 7月 7日 
送出日期:2021年 7月 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南方鑫利 基金代码 007025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3月 25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 3个月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刘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 4月 9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 10月 8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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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
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
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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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
(M)/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100万元 0.6% - 
100万元≤M< 500
万元 
0.4% - 
500万元≤M


每笔 1000元 - 申购费(前收费) M< 100万元 0.8% - 100万元≤M< 500 万元 0.5% - 500万元≤M


每笔 1000元 - 赎回费 N< 7天 1.5% - 7天≤ N


0%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年费率 管理费 - 0.30%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 托管费 - 0.10% 销售服务费 - -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 用;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 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 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持仓债券的规模可以大于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因市场利率波动、信用利差 变化等因素造成本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大于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 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 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 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 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 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4)定期开放机制的风险 1)本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本基金每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 日历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 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 成本。 (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规模过小。基金可能会面临投资银 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时交易困难的情形,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 3 个月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纯债基金,配合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受申购与赎回的冲击更小,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 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 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 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8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8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80%部分作 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 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 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3、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还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 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 重要提示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19 年 1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9]124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本基金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南方鑫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