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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创新先锋C(012716)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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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6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三、违约责任 ..................................................................................................... 66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9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创新先
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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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 有不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 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运用多种投资策略,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分享企 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费用和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7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以不低于 25%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或其他相关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日期:1999年 3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 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 创新是企业领先的源泉; ? 坚持价值投资,挖掘价值低估品种; ?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投资研究是基础。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别资产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基金主 要利用长盛资产配置评估体系确定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的考量,重点关注主要经济变量的变动趋势, 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增长 率、用电量与货运量增长率等指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2)政策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研判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未来变化, 重点关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 (3)市场估值水平 本基金在对股市整体估值水平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市 场平均 P/E、P/B、PEG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研判股市相对风 险度和市场变化趋势,据以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根 据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合行业形势研判,构建并调整股票组合。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式 与管理机制创新等。筛选创新企业,重点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 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 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 “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 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遵循“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股票筛选原则和方法,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价,加 权评定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此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其中,公司创新度评价主要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术 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核心 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指标;公司领先度评价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 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 性等指标;公司绝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依据 DCF 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将(内 在价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作为表征股票绝对投资价值的指标;相对投资价值 评价主要考量 P/E、P/B、EV/EBITA、PEG 等指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在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并得到各指标评 分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主观赋权法,对各指标分别赋予 35%、25%、20%和 20% 的权重,计算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以确定备选股票池。 “自下而上”的股票筛选必须结合行业分析才能确定执行组合。本基金将根 据不同行业景气度、上述筛选结果的行业集中度与个股集中度等指标优化个股投 资比重。其中:行业景气度研判,重点考量行业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 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因素;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的事前评估,目 的在于防范行业和个股过度集中的风险,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 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和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的 基础上,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 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 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 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 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 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投资策 略是: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2)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信用等级、行业分布、分散化投资及债券期限结 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3)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投资机会,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 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成份 股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约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比较起来,该指数具有 较好的权威性、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强调精选投资价值较大的创新领先企业,突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和主 动性,风险收益略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2、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 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二十六、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1、订立《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创新 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是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6、开会方式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 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A.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B.收益分配原则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 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D.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F.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A.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B.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D.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E.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F.税收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六)基金的投资 A.投资目标 选择具有创新能力和行业领先的上市公司,分享企业高速增长成果,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B.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 15%-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C.投资理念 ? 创新是企业领先的源泉; ? 坚持价值投资,挖掘价值低估品种; ? 研究创造价值,前瞻、系统、科学的投资研究是基础。 D.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别资产配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本基金主 要利用长盛资产配置评估体系确定资产配置比例,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的考量,重点关注主要经济变量的变动趋势, 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基础货币与货币供应量增长 率、用电量与货运量增长率等指标。 (2)政策因素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趋势研判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未来变化, 重点关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 (3)市场估值水平 本基金在对股市整体估值水平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市 场平均 P/E、P/B、PEG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研判股市相对风 险度和市场变化趋势,据以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根 据个股投资价值评分,结合行业形势研判,构建并调整股票组合。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式 与管理机制创新等。筛选创新企业,重点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 重、技术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 层与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 “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 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遵循“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股票筛选原则和方法,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价,加 权评定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此确定个股投资比例。 其中,公司创新度评价主要考量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术 进步贡献率、拥有专利数目、新产品与新业务开发及其运营情况、管理层与核心 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指标;公司领先度评价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 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 性等指标;公司绝对投资价值评价主要依据 DCF 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将(内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在价值-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作为表征股票绝对投资价值的指标;相对投资价值 评价主要考量 P/E、P/B、EV/EBITA、PEG 等指标。 在公司创新度、领先度、绝对投资价值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并得到各指标评 分的基础上,本基金采取主观赋权法,对各指标分别赋予 35%、25%、20%和 20% 的权重,计算个股投资价值综合分值,据以确定备选股票池。 “自下而上”的股票筛选必须结合行业分析才能确定执行组合。本基金将根 据不同行业景气度、上述筛选结果的行业集中度与个股集中度等指标优化个股投 资比重。其中:行业景气度研判,重点考量行业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 行业竞争优势、行业发展政策等因素;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的事前评估,目 的在于防范行业和个股过度集中的风险,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及基金债券投 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和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的 基础上,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 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 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 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 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 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4、权证投资策略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原则是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投资风险控制。具体投资策 略是: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2)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信用等级、行业分布、分散化投资及债券期限结 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3)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投资机会,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 E.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 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成份 股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约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比较起来,该指数具有 较好的权威性、市场代表性,用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基准,较为合适。 F.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强调精选投资价值较大的创新领先企业,突出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和主 动性,风险收益略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G.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H.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I.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1、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基金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