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期信用(51128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
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于2021年7月2日发布的《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
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中期信用,
扩位证券简称:中期信用ETF,基金代码:511280,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
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 表决票收取时间: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2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
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1年8月3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7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
“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1年7月8日
至2021年8月2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
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
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
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
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
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
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
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 填写授权委托书,并
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
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
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 不论授权时间先
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
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
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
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
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 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关于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发布之
日(2021年7月2日)当日停牌。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
基金将于计票日(即2021年8月3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如本次议案通过,本基金不
再复牌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复牌、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七)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
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
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议案
的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上市的具体时间及安排、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二:
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8月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上证3-5年期中高评级可质押信用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议案” )。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含当日)前,本基金仍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暂停本
基金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的,遵照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基金将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公告日(2021年7月2日)当日停牌,并将于计票日(即2021年8月3日)起停牌并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
(二)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决议生效日次日
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恢复申购、赎回
及二级市场交易业务,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
行垫付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利息等(如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
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对于清算报告期内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全部变现后按其实际变现金额分
配给投资者,因此可能引起清算财产的二次分配。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清算及
分配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
务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
清算程序、办理基金终止上市等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交易所、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