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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积极回报(001706)

关于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诺
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诺安积极回报混合” 或“本基
金” )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1年7月6日起,增加诺安积极回
报混合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金份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序号 基金份额名称 基金份额代码
1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001706
2 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012847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规则
与原规则相同,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
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21年7月6日成立,当日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
自2021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
系统及代销机构。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
机构,各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代销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2021年7月6日起,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30日 0.5%
T≥ 30日 0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 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将在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
lionfund.com.cn)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
露。 另外,本公司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将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 (www.lion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
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
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一)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释义 无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基本
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
(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
30日(不含30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30日
但少于3个月(不含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不含6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 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
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2位以
内(含第2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同步更新
(二)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
(非货币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货币类)、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计算(非货币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货币类)、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非货币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货币类),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非货币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货币类),是否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
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非
货币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货币类)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
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
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非货币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货币类)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
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
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根据持有各类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
基 金
费用
无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十六、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