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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5-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246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4 月 25 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15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 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9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20年7月24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核准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5-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进行更新,相关信息 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5-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3 七、基金的存续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六、侧袋机制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7 (一)基金管理人 ........................................................................................................................... 107 (二)基金托管人 ........................................................................................................................... 107 5-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 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5-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5-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销售渠道及销售服 务费用收取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和 E 类三类 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 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 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 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 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权益 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 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 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5-1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 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权益 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大类资产配置条 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国有 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机关人 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行官。现任 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全球资产管理首席 执行官,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 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 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经理、 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副 5-1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长江 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 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 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教授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联 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部副总经 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政府顾问,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读者传 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 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美仑 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 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 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 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会计师 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怡富集团从事 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 5-1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际会员委员会成员。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慧)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资银行部 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副经理,陕西煤 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 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资产配置部总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 监,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1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 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 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 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办公室主任。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07年至2011年 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在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在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在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 理。自2016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8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9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至2018年9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担任民生加银鑫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 至2020年3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至 2020年3月担任民生加银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 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李操纲 成员: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投资部总监兼 权益研究部总监吴鹏飞、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兼权益研究部总监吴鹏飞、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 监刘霄汉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投资部副总监孙伟、基金经理柳世庆、 基金经理王亮、基金经理高松、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 汉、专户理财一部负责人宋立军、固收研究部负责人张汀、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量化投资部负责人何江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5-1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5-1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5-1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 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 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 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5-1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 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 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5-2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 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 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 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 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 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 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5-2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 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 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 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 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 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5-2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 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 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 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 5-2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 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 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 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 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 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 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 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 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5-2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 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 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 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 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 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 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 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 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5-2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 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 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 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 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 5-2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 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 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 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 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 先同业。 2018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5-2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 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 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 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 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 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 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 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 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5-2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3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 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3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临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5-3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昌华 5-3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246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15日《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 变更注册,并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9日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家盈理 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份额分类、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7月24日起,由原《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5-3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5-3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权利,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5-3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 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 费),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超 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 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 低于10元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10 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1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5-3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 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 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 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6% 100万元≤M<200万元 0.04% 200万元≤M<500万元 0.02%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5-3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 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 制。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 T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率 E类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 1.5% 1.5% 7日≤T


0% 0% 0% (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 5-4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适用 的申购费率为 0.60%,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 购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0%)÷(1+0.60%)= 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2.0000=49,701.79(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701.79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 购费率为 0.00%,T日 C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元,则该投资 5-4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人申购可得到的 C 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或者 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或者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 C 类或者 E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A类、C类或 E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10,000 份某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元,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1.5%=30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300.00=19,7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5 天,假定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70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5-4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4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5-4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即: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5-4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 5-4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或相关公告。 5-4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等级信用债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的高等级 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采用价 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 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 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个券,把握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5-4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 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 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 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 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 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 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 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 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 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 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5-4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及高等级信用债 券。其中,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 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 估。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 款因素。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 中债高信用等级债券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较高信用等级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指数成份券种主要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 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较高信用等级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 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5-5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 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券以行权 日计算剩余期限;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5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2)、(9)、(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5-5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5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5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 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5-5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 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5-5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5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估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5-5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5-6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5-6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6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6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经登记 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根据《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5-6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6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6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5-6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关于审议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5-6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5-6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7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7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的规定进行。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5-7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 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5-7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5-7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7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三)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 5-7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 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的高等级 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 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5-7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5)实施侧袋机制; (6)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7)收取短期赎回费;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基金投资者可能因为上述机制的启动而导致延迟收到 赎回款项或提高申赎成本。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5-7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 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 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 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 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 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 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 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5-7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 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八)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 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 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 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8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5-8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8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5-8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5-8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 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 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请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 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陆在线客服, 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5-8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 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 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 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 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基金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 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 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 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5-8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8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8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5-8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民生加银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5-9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5-9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5-9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5-9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5-9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5-9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9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9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5-10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5-10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5-10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10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10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5-10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5-10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107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 11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5-108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 的高等级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信用债。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高等 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含权债 券以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5-109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5-110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行调整(除(2)、(9)、(11)、(13)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5-111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5-112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3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 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5-114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5-115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5-116 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