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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汇阳债券A(002701)

关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 2021年 7月 1日
(含)起对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
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包括: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的规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及对
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
请见附件 1。 
本次因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而作出,其他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更新后的《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fha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2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1日 3 附件 1:东方红汇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 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 八 部 分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 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5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增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 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 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 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 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 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6 与 税 收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 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2、《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 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 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 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号 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二、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增加)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7 目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增加)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其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一)、 (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提示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解释或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三)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一)、(三)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提示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解释或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算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 资金清算 (增加)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