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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8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8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8年6月13日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37 九、基金的业绩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7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依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模式 34、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 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 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者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 12月 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0.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 1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年加入中 国华能集团,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 2002年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产品 兼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等职务。2020年 7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许明波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建工作 部(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曾任职于安徽省无为县农机公司。1998年加入长城证 券,历任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国际业务发展(香港)办公室总经理。 韩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1997年加入 长城证券,历任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广州天河北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上海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总经 理。1999年加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经济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业务总监、深圳业务总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建华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司宏观处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 务副行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证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七 0六台职员,南 京物资学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长城证券,历任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 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 年 1 月起历任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 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年 7月至 2015年 5月先后于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 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柳生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 6月至 2014年 2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 3月至 2018年 4 月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2018 年 4 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 7月至 2007年 5 月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年 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 7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年 4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 年 4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2 年 8月至 2013年 9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年 9月至 2019年 10月 任职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9年 10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 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 10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 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6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 信息技术部和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2011年 12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魏健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与天津大学管理学双学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 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 3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自 2020年 7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蔡旻先生 自 2018年 6月至 2020年 7月担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2021 年 1-3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 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 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4月至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 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 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 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 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 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年 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 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 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 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 公示信息。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12月 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8]584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共募集 1,0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6月 13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如 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次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 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 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销 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 4、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1% T≥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申购费用=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 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7,740.2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 份,持有期为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0=57,500.00 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0.00=57,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7,500.00元。 4、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规定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可转换 基金请见本基金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可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 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债券投 资主要通过以下几种策略实现: 1)久期管理策略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 久期,实现久期管理。本基金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 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于估计 央行货币政策,以考察央行调整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指导等操作 对市场利率的影响程度。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组合或缩短现 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组 合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本基金将在对市场利率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 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 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 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是债券市场构成的两个方面,在对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的资产配置 上,本基金将综合对宏观周期、利率市场、行业基本面和企业基本面等方面的分析结果,考 察信用产品相对利率产品的信用溢酬,结合市场情绪,动态调整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获取 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具体在个券选择方面,本基金将在信用风险管理基础上重点关注: 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 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 有相对优势的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 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 券。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 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 的品种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90%+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 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采用 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 代表的权重,10%乘以 1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后)作为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 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 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券种库的基础上拟定资 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 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固定收益券种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 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年 6月 25日复核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162,962,400.00 98.64 其中:债券


1,914,988,400.00 87.33 资产支持证券


247,974,000.00 11.3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2,900.26 0.13 8 其他资产


26,854,034.60 1.22 9 合计





2,192,769,334.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1,216,000.00 31.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92,056,000.00 14.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341,000.00 4.00 6 中期票据 901,375,400.00 44.8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4,988,400.00 95.2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926004 19汇丰银行 01 1,800,000 181,836,000.00 9.04 2 155743 19保利 03 1,800,000 180,486,000.00 8.98 3 101900033 19南电 MTN001 1,650,000 165,907,500.00 8.25 4 1728020 17中国银行二 级 02 1,500,000 152,865,000.00 7.60 5 1928006 19工商银行二 级 01 1,500,000 152,355,000.00 7.5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9385 铁建 021A 900,000 90,000,000.00 4.48 2 179050 20核建 2A 800,000 80,000,000.00 3.98 3 2089420 20飞驰建普 2B 400,000 40,324,000.00 2.01 4 1989504 19工元宜居 8A1 1,250,000 37,650,000.00 1.87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发行主体外,其 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因中国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 及数据报送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案由,于 2020年 4月 20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因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相关违法违 规行为,于 2020年 12月 1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因工商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 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案由,于 2020年 4月 20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 罚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工商银行)因未按规定将案件风险事件确认为案 件并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等案由,于 2020年 12月 25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因中信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 及数据报送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等案由,于 2020年 4月 20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因客户信息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案由,于 2021 年 3月 17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 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 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案由,于 2021年 2 月 5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本基金管理小组分析认为,相关违规事项已经调查完毕,行政处罚决定也已经开出。考 虑到此次处罚金额相对上一年的经营利润占比较小,对于公司的未来财务并无重大影响。 本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和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 序对 17中国银行二级 02、19工商银行二级 01、18中信银行二级 01进行了投资。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3.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853,601.3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6,854,034.60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2021年3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2.36% 0.05% 4.52% 0.05% -2.16% 0.00% 2019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 3.98% 0.03% 4.28% 0.04% -0.30% -0.01% 202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2.73% 0.05% 2.83% 0.09% -0.10% -0.04%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3月31日 0.96% 0.03% 0.84% 0.04% 0.12% -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年3月31日 10.39% 0.04% 13.03% 0.06% -2.64% -0.0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估值 日收盘价计算后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 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 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每月第 2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 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每月第 2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5%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6%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续持有期(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1% T≥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不符合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广义的市场风险指与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 需情况紧密联系。狭义的市场风险主要指证券价格波动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 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1)变现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基础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在开放期间为应对日常的赎回申请,基金需要 一定的流动性。如果封闭期末个别债券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则可能对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2)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将可能影响债券回购杠杆的使用,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特殊的个券特征,例如信用评级 的下降等因素,也会导致个券变现能力的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3、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 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 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 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 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 性风险。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投资者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投资者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于基金管理人信息系统、投资运作系统或其他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失灵 或失误带来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失灵(如病毒、软件错 误)、人为失误和公司以外的不可控因素。 (六)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 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七)法律、合同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合同风险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另外一 方损失时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风险。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封闭期无法赎回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3个月。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以后,本基金将设定不少于 5个工作日但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开放期供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在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提交 赎回申请,将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而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的信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 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风险。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 变动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 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债务人由 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而使基金资产面临的再投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单一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相关 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书面 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可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持有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 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通受限资产有所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仅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 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基金季报、中期报告、年 报等报告中公开披露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信息。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 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3号公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估值日 收盘价计算后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基金对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上一起息日 至估值日每百元债券的税后应计利息(算头算尾);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 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 (1)-(5)、(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传真或双方约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 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变更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7-21 2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 金第八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09-19 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 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0-30 4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 金第九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25 5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 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1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宁波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1-27 7 关于终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 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2-08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盛达 资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2-23 9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 金第十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1-04-02 10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本招募 说明书。 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