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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量化先锋混合C(004221)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基金的托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违约责任 .....................................................................................................................................7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信量化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量化先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机构分别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 指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发事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投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与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的份额类别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本基 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 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规定,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 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在调整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两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 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在依法履行相关 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适用。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 对 A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针对 C类基金份额: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 A、C类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担;场内申购 A类份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 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 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编制临时 报告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4)、(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 的情况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含 2周),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后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 内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 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 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 表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 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机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应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该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进 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投资策略建立投资模型,将投资思想通过具体指标、参数 的确定体现在模型中,并利用数量化投资纪律严格、投资视野宽阔、风险水平可 控等优势,切实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全程数量化的投 资策略,以保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确定各类 标的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对组合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整个组合的风险收益 参数;二是通过自下而上的上市公司研究,借助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选取具 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基本框架如下: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基金投资策略 其他金融工具 风 险 控 制 股票 宏观经济分析 债券 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 Black-Litterman模型 大类资产配置 图:本基金投资策略基本框架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运用在国际资产配置决策领域广 泛应用的 Black-Litterman模型确定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等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把握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短期的经济周期波动以及政策导向,判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益特 征,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 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以及“自下而上”的 数量化选股策略,在纪律化模型约束下,紧密跟踪策略,严格控制运作风险,并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定期对模型进行调整,以改进模型的有效性,从而取得较高 的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在行业配置方面仍然采用 Black-Litterman模 型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权重。Black-Litterman模型基于市场均衡状态下各行业隐含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的超额收益率和市场权重,融入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的预期收益观点,在基金整 体风险水平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各行业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具体来讲,由于本基金的行业划分采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因此 23 个一级行业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及市场权重可由各行业历史收益率以及当前的市 值权重计算得出。此外,基金管理人通过上中下游行业跟踪分析、积极型行业和 防御型行业轮动特点的趋势研究,形成本基金行业配置量化的预期收益观点。最 后,Black-Litterman模型采用贝叶斯方法把隐含的超额收益率和观点收益结合起 来,对均衡的市场权重进行调节,使得组合达到最优的预期风险收益。 本基金将结合 Black-Litterman模型给出的行业配置权重,确定股票组合中每 只股票的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确定行业配置权重后运用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的选 择。个股选择分为股票库的建立和个股的精选两个部分。 A、股票库的建立 本基金利用反映估值水平的财务指标对全部 A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通过对估值指标(PE、PB、PCF等)为负值或异常值的股票的剔除,构建本基 金股票库。本基金股票库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B、个股精选 考虑到二级市场业绩驱动的复杂性,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基于对申银万 国一级行业运行特征的长期跟踪研究以及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选取出对A 股股价具有较强影响的四类因子,分别是价值因子、成长因子、基本面因子和市 场因子。 价值因子考虑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股息率、净资 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成长因子考虑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预期每股收益(EPS)、预 期每股收益(EPS)增长率、PEG等指标; 基本面因子考虑销售毛利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总 收入、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市场因子考虑个股收益率的动量和反转等指标。 长信行业多因素选股模型通过对个股历史数据及一致预期数据的实证检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以及对行业景气周期的考量,利用聚类分析、横截面数据与面板数据分析、遗传 算法等量化技术考察上述四类因子对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各行业的影 响,从而确定行业内部各因子的重要性顺序,并按照此顺序对各行业股票进行分 步筛选来确定股票投资名单。当股票投资组合名单及行业配置权重确定后,本基 金将通过个股权重的优化来构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组合。其中,优化权重的 目标是使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当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会进一步根据组合内个股价格波动、风险收益变化的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优化个股权重,以确保整个股票组合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 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 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 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 值和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权证的选择是一个全面综合考虑的过程,本基金对权证 的投资将以控制投资风险为主,适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 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 (2)在对权证价值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价率低的权证,降低风险和提高潜在的收益; (3)在考虑权证价值、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的基础上,重点考察权证的流 动性风险,使其流动性与基金的规模相匹配,进行合理的配置。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 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5)严格的数量化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流程 (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管理部提交有关宏 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 决策支持; (2)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进行量化研究,设计出资产配置模型和个股选 择模型,并根据行业研究员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对宏观经济形式、利率走势、微 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对模型进行修正,为 投资组合的构建提供重要依据; (3)投资管理部根据数量模型、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 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数量模型、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 投资管理部的投资策略草案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 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给投资管理部执行; (5)投资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 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 体情况、投资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 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 投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 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 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管理人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 行为; (9)投资管理部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 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 (10)投资管理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指数本身对 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 收益水平。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除上述第(八)条第 2款第(5)、(7)、(12)、(14)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1.0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 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财产,因存放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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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3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C.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A.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B.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C.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 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年费率 1.0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 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其他费用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7、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利用数量化模型进 行股票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4、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指数: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指数是国内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指数本身对 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 收益水平。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该指数是本基金较为切合的市场基准选择。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本基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L.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限资产的投资;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O.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 P.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Q.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存托凭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A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A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 A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A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A.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C.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


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F.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G.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H.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J.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A.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B.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