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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嘉纯债3个月A(008580)

九泰久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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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久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九泰久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若有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抵触的,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号院 1号楼 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 2号楼 1栋西侧一层、二层 邮政编码:100012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日期:2014年 7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2014年 7月 3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368号 邮政编码:310006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 04月 16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 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应当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1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 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制;开放期内,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5、16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于基金管理人未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行号(如有)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 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电子指令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执行,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成功。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资金余额不足 而不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 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应及时 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自被授权人变更之日起,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2、除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件。当 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件为准。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 易规则为准。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引 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及 双方签署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日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 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双 方签署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本基金参与 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 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应于 T+0日 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 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 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对 于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日终前完成资金收款处理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前提回至 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但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 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 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 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 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但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 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 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 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 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超过 15:00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 如执行失败,则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知悉。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的 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 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五)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足以支付,但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未及时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 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净值计算及披露等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自律规则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应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公告,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的编制,应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应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应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复核通 过后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配方案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实施侧 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 备在各自住所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 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进行保存,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进行保存。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下页。


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中国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