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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幸福A(519118)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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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6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一、业务规则 ................................................................................................................................ 80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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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前言 (一)订立《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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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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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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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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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至20 个工作日的 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天: 自然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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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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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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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系统故障、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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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五)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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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请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 类基金份 额。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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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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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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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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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六、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以开放期为10个工 作日为例,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 年 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由于2013年8 月10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23日的10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24日至 2014年8 月23日,以此类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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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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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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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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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限于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1)A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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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 T 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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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 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 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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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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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六部分第 7 条的约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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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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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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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日期: 2007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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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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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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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 3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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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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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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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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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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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 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 过 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 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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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介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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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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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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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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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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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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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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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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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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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 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六个月内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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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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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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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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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在有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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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 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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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4)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在开放期间,将通过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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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 势,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债券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研究计划。研究部 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开展系统性和 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分析,向基金 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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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债券投资决定书》,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资总结报告》。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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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 经理、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内部审计部、监察部、风险管理 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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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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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 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6)、(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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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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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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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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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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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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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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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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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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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5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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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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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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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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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最多分 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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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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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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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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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 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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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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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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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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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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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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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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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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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一、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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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 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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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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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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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 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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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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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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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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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 超过 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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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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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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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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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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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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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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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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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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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6)、(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6)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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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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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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