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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嘉纯债3个月A(008580)

关于九泰久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
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1年 6月 24日起,对九泰久嘉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近期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
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等 16 个部分。托管协议中涉及的
上述内容也做同步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基金引入侧袋指引机制,基于本公司对本基金实际情况的考虑并且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符合《侧袋指引》的规定。其他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
布和实施所作必要修改,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形。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 2021年 6月 2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更新。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登载于规定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 http://www.jtamc.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费)了解详
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投资与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24日 附件:九泰久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侧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件:九泰久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侧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法律文件对照表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全 文 替 换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 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进行保存。 二、修改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文内容 《托管协议》修改后内容 全文替换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 述,若有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抵触的,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 当事人 30号仰山公园 8号楼A栋 101-120 室、201-222室 山公园 2号楼 1栋西侧一层、二层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定 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 收益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实施侧 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 少 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 担保密义务并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进行保存,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托 管协议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