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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产业臻选A(007493)

关于修订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5只
公募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
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并提示投资风险等。
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修
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 2021年 06月23日起正式生效。现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基金名称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1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投资存托
凭证的风险揭示。同时,一并更新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本次修订经基金管理人与各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修订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具体请见附件的《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
照表》、《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企业
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对照表》。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自2021年06月2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rosefinchfund.com查阅更新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服热线 400-921-7211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特此公告。
附件:
1、《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2、《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3、《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4、《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5、《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6月 23日
1、《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
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83号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李建红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83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2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托
管人(也可称资产
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
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 订立托
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3.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2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
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朱雀产
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p、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3、《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
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7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
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7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对照表》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锁定持
有期,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 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
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
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
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因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九八、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锁定
持有期, 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颁布, 同年6月1日实施且于2020年10月1日废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新销售办
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且于2020年10月1日废止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新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
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7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
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1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
银行(银复【1998】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1686号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5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9365.5803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8]1686号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下同)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
……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
18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估值方法
……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