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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宏观A(05001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6月 25日起,至 2021年 7月 23日 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 7月 27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6月 25日,即 2021年 6月 25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有效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年 6月 25日起,至 2021年 7月 23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 票专区(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005265.html)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 码、基金账户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 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21年 7月 23日 17:00止(以基金管 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 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 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 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 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 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日(即 2021年 7月 22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 统记录的电话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未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授权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可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 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 为本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1年 6月 25日至 2021年 7月 22日 17: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 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授权(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以 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 效短信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短信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 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 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 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6)同一基金份额存在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进行多次有效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录音电话接通的时间为准;短信授权时间以系统记 5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 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 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 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网络投票的,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 址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 6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1年 6月 25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 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 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7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22日 附件一:《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8附件一: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合同终 止条款、赎回费率等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22日 9附件二: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 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 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1 附件四: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注册方案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因此变更注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调整投资范围。在投资标的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交换债、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 、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删除“权证、一级市场新股”。 (二)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限制,并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补充各评级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限制。 1、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原则上,本基金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参见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30%-100% AA+ 0%-70% AA 0%-20% (三)补充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 (五)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删除“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 12 分配每年最多为 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六)修改合同终止条款:删除自动清算条款,修改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后清盘。 (七)降低赎回费率。 将赎回费率由原来的: “2、本基金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C类份额对 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 0.7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 少于 7日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 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1 年 0.10% 1年≤Y<3 年 0.05% 3年≤Y 0%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1.5%;持有期限不少于 7日 但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含 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1年指 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收 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所收取的 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A、B类基金份额分别 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2、赎回费率 表:本基金赎回费率 13 持有年限 Y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7日 1.5% 1.5% 1.50% 7日≤Y<30 日 0.10% 0.10% 0.10% 30日 ≤Y<90 日 0.05% 0.05% 90日≤Y 0%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 A类、B类和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 A类和 B类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资 金侧袋机制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3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 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增加基金摆动定价机制、侧袋机制等相关内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0年 05月 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665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 06月 28日起至 2010年 07月 23日期间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07月 27日起生效,成立日规模 为 2,149,021,240.10元。 14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 围、基金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 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基金变更注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变更注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变 更注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变更注册对本基金规 模的影响。 (三)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变更注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 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15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网址:http://www.bosera.com 16 附件: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章节 内容 内容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 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 1、根据法 律法规的修 订做出相应 的修改; 2、根据本 基金变更注 册的实际情 况调整相关 表述; 3、补充本 基金投资港 股的相关风 险提示; 4、补充启 用侧袋机制 的相关风险 提示; 5、补充本 基金投资信 用衍生品的 相关风险; 6、完善相 关表述。 17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股市场优质企业 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 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市场 联动的风险、股价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 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 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 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 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 18 的风险。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 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 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宏 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19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2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 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1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 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 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 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 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 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22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B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 取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对 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 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23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57、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 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 准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 24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 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取不同 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 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B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 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 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获取不同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 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B类基金份额。 3、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 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B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25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 费用;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后端认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 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0年 05月 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665号文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0年 06月 28日起至 2010年 07月 23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07月 27日起生效。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899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 2021年 7月 27日,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 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博时宏观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1年





日起,原《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改后的《博 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调 整。 26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27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 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2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申购的份额 先赎回,按照份额持有期确定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8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 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以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等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上述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金额为按实际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 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29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 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三种。其中: (1)A类/B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 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A类/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 (4)A类/B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的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5)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少于 0.75%。前述费用不与 其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重复收取。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持有年限递减,即持 有年限越长,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 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分别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30日的 A、B类基金份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 易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C类基金份 额的短期交易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标准如下:(1)对于持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 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0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 额 1.5%的赎回费;(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0.75%的赎 回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具体收费标准及内容见招募说明 书。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所收取的 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 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理人分别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30日的 A、B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C类基金份额收取短期 交易赎回费,则短期交易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或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 31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 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32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当 发生(1)、(2)、(3)、(4)、(6)、 (8)项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 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3 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 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估是否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后,按照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34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 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 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投资人。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 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日 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 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 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5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36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 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 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 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 1998年 7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37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 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38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或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39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 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40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 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41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42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43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情 形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 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 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 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44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 2、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万元; 3、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45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 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 46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47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 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48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49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50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2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53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 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 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 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 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 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 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54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 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55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 颁布的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 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定期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 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56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 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后,有权取得 注册登记费。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 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二部 分基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以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及本基 57 金的 投资 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获取不同 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和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 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 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中,对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含存托凭证) 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 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 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最大 化组合收益。 2、 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期限的债券指数,降 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3、 积极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券种,利用优化抽样 复制技术提高组合收益。 4、 适度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利用权益类资产和 固定收益类资产表现周期的不一致获取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含存托凭证)、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获取不同时期各子类资产的市场收益,力 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公司 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 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国债期货、信用 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对债券等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三、投资理念 通过一定范围内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 以及不同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 最大化组合收益。 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期限的债券指数,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58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采用以自上而下分析为主,自下而上分析 为辅,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各种分析手段有效 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分析的内容有: 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的变量,包括经济增长模式、 中长期经济增长动力等;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 变量,包括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等;市场 自身的指标,包括信用利差、期限利差、远期利 率等。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资 产配置方法,在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 (债券、可转债、货币)与权益类资产(股票) 之间的配置比例后,再确定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 比例。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趋势的 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握也十分有利 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本基金将根据主要 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 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 来运行趋势。参考所处的不同经济周期阶段,选 择适合的资产类别。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则 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于复苏期, 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主要采取期限结 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不同年期的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力争组合 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包括跟 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本基金主要 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不同年期的债券配置比例: 方法一:博时收益率领先指标模型。 该方法主要通过将影响债券收益率的指标进行定 量化处理,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体系以 及债券市场自身的特性,本基金选取制造业新订 单、股票指数、M2等指标作为编制收益率领先指 数的指标库,计算出一个债券收益率的领先指数。 从历史检验结果看,该指数的波动领先于无风险 利率的波动,通过计算该领先指数的运行趋势, 能够预测利率产品的整体走势。 方法二:宏观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该评价体系的理念:通过预测宏观经济指标未来 的趋势,并与现在进行比较,得出债券收益率在 降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积极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券种,利用优化抽 样复制技术提高组合收益。 适度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利用权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表现周期的不一致获取 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以自上而下分析为主,自下而 上分析为辅,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各种 分析手段有效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分析的内容有:影响经济中长期运行 的变量,包括经济增长模式、中长期经济 增长动力等;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变量, 包括宏观政策、货币供应、CPI等;市场 自身的指标,包括信用利差、期限利差、 远期利率等。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 而下的两层资产配置方法,在确定基金资 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可转债、货 币)与权益类资产(股票)之间的配置比 例后,再确定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债券投资必须依赖于对宏观经济未来运行 趋势的判断,而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把 握也十分有利于判断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 本基金将根据主要的经济信号指标对国内 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判断经济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 势。参考所处的不同经济周期阶段,选择 适合的资产类别。如判断经济处于衰退期, 则资产类别中以债券为主。如判断经济处 于复苏期,则尽量提高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2)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年期债券的配置,主要采取 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 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不同年期的债券进 行久期配置,力争组合收益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包括跟踪收益率曲 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本基金主 要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不同年期的债券配 置比例: 方法一:博时收益率领先指标模型。 59 现在基础上的运行趋势。本基金将考察的时间分 为短期与中长期,确定每个宏观经济指标的评分 范围,依据这些指标与收益率的关系进行评分, 计算出收益率在未来短期与中长期的趋势与压力。 本基金再根据中长期趋势与短期趋势得分的差异 进行不同期限的债券配置。 方法三: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该模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远期的即期利 率预测,第二部分为未来考察期限内的即期利率 运行趋势预测。将这两部分结合就能构建考察期 限内,相应时点的收益率曲线。本基金将这些预 测的收益率曲线与当前收益率曲线进行比较,为 当前投资不同期限的债券指数提供支持。 2、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 法的特殊性,不含可转债)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在以上大类资产以及不同年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取通过抽样复 制技术模拟中证分年期债券系列指数的走势;同 时,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 略以及息差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 通过抽样复制模拟分年期债券指数走势 债券市场的交易习惯与股票市场有很大差异,在 复制债券市场指数时,本基金将采用抽样复制的 方法,综合考虑指数中样本的发行规模、流动性、 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对应指数的相关性选择成份 债券。 分层抽样法将标的指数所有成分证券按某种标准 分为若干层,每一层为总体中的一个子集,各子 集所包含的个体互不重叠,且至少拥有一种共同 的特性。然后,再按一定的抽样方式在各层中抽 出若干样本,各层抽出的样本,统一组成一个足 够多的总样本。 能否找到合适的标准对标的指数全部成分证券进 行分层,使得各层的样本至少有一个与其他各层 不同的属性,是分层抽样法的一个关键。分层抽 样的标准或方法可以有多种,对于国内债券市场, 本基金将以指数样本券的剩余年限和信用级别作 为一个二维分类标准,即将剩余年限与信用级别 作为两个坐标轴,根据坐标轴的数值,将指数成 份证券划分到坐标系的不同区域中,按每个区域 所含证券总数或总权数分配各区域抽样比例。在 该方法主要通过将影响债券收益率的指标 进行定量化处理,结合我国的宏观经济监 测指标体系以及债券市场自身的特性,本 基金选取制造业新订单、股票指数、M2等 指标作为编制收益率领先指数的指标库, 计算出一个债券收益率的领先指数。从历 史检验结果看,该指数的波动领先于无风 险利率的波动,通过计算该领先指数的运 行趋势,能够预测利率产品的整体走势。 方法二:宏观经济指标评价体系。 该评价体系的理念:通过预测宏观经济指 标未来的趋势,并与现在进行比较,得出 债券收益率在现在基础上的运行趋势。本 基金将考察的时间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确 定每个宏观经济指标的评分范围,依据这 些指标与收益率的关系进行评分,计算出 收益率在未来短期与中长期的趋势与压力。 本基金再根据中长期趋势与短期趋势得分 的差异进行不同期限的债券配置。 方法三: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 该模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远期的 即期利率预测,第二部分为未来考察期限 内的即期利率运行趋势预测。将这两部分 结合就能构建考察期限内,相应时点的收 益率曲线。本基金将这些预测的收益率曲 线与当前收益率曲线进行比较,为当前投 资不同期限的债券指数提供支持。 2、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策 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投资对象和 投资方法的特殊性,不含可转债)的主要 投资策略如下: 在以上大类资产以及不同年期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采 取通过抽样复制技术模拟中证分年期债券 系列指数的走势;同时,灵活应用期限结 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以及息差策 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通过抽样复制模拟分年期债券指数 走势 债券市场的交易习惯与股票市场有很大差 异,在复制债券市场指数时,本基金将采 用抽样复制的方法,综合考虑指数中样本 60 每一个区域内,本基金将通过评分的方法对样本 进行抽样,评分指标体系包括:债券久期、债券 收益率、债券发行规模、债券流动性、债券发行 人属性等因素。 (2) 适当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采取分层抽样的方 法模拟相应年期的债券指数,在个券投资上,主 要运用信用策略、互换策略和息差策略,进行适 当的主动投资,以增强收益。 1) 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 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 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 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 利差,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 定各类债券投资比例。 2)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 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 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 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3)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 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3、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方法进行可转 债投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特征, 本基金将在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基础上,采用 自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转债特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投资可转债。 4、 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 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品种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 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一 级市场申购策略的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 参数,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 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证券的估值水平,以契合当 期的投资环境。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 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 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主要遵循三个步骤:一是重 点关注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有良好业绩记 的发行规模、流动性、代表性及抽样组合 与对应指数的相关性选择成份债券。 分层抽样法将标的指数所有成分证券按某 种标准分为若干层,每一层为总体中的一 个子集,各子集所包含的个体互不重叠, 且至少拥有一种共同的特性。然后,再按 一定的抽样方式在各层中抽出若干样本, 各层抽出的样本,统一组成一个足够多的 总样本。 能否找到合适的标准对标的指数全部成分 证券进行分层,使得各层的样本至少有一 个与其他各层不同的属性,是分层抽样法 的一个关键。分层抽样的标准或方法可以 有多种,对于国内债券市场,本基金将以 指数样本券的剩余年限和信用级别作为一 个二维分类标准,即将剩余年限与信用级 别作为两个坐标轴,根据坐标轴的数值, 将指数成份证券划分到坐标系的不同区域 中,按每个区域所含证券总数或总权数分 配各区域抽样比例。在每一个区域内,本 基金将通过评分的方法对样本进行抽样, 评分指标体系包括:债券久期、债券收益 率、债券发行规模、债券流动性、债券发 行人属性等因素。 (2)适当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采取分层抽 样的方法模拟相应年期的债券指数,在个 券投资上,主要运用信用策略、互换策略 和息差策略,进行适当的主动投资,以增 强收益。 1)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债券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 金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债券的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分析信 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类 债券投资比例。 原则上,本基金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各评 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参见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 资产比例 AAA 30%-100% AA+ 0%-70% 61 录的公司,并将此类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 池,同时关注不同时期的主题;二是对股票的基 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 实际的估值水平,筛选出投资股票池名单;三是 通过预设指令的方法,在市场的相应时机以我们 认同的具备一定安全边际的价格,对个股予以动 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 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 存托凭证的投资。 5、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 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 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 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 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 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 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定期召开投资例 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个 股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 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 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 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 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 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 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 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AA 0%-20%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后尽快调整。 2)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 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 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 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 3)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 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参考天相可转债指数的方法进 行可转债投资。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 和股性特征,本基金将在参考天相可转债 指数的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行 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投资可转债。原则上,本基金的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 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 与股票市场、获取市场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主要遵循三个步骤: 一是重点关注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 有良好业绩记录的公司,并将此类公司作 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同时关注不同时 期的主题;二是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 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实际的 估值水平,筛选出投资股票池名单;三是 通过预设指令的方法,在市场的相应时机 以我们认同的具备一定安全边际的价格, 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 提下的稳健回报。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 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 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62 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对异 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 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由于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 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指数与本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理念的吻合度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 同度较高的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有更具权 威、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 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含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港股市 场的投资机会,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 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 A股暂时无相应标 的的行业中寻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 的。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 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 A股有折价或估值 和波动性相当于 A股更加稳定的 H股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 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 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 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 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 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 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 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 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具 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依托于公司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 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险时,可以购买 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 信用风险冲击。 本基金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 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 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 63 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金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含存托凭 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为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 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64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第(14)、(15)、(17)、(18)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 65 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 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 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 (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66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 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对异常价格和无价 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 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由于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 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指数 与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吻合度后,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 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 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67 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 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68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 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69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 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 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 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 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 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中所含的 70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 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 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 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1 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 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 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 交易的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建议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 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 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 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 行折算。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72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73 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74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75 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76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 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77 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 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 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 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B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类及 B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因此 A、B两类基金份额 与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78 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 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类及 B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因此 A、B两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 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七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 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79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80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 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81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8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 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83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8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 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 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 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 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流通受限证 券明细。 (十三)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85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 策略。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86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新填报 指引、法规 修订情况及 本基金变更 注册的实际 情况调整。 87 资产净值低于 3000万元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十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90%的;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 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 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88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 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 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 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二十四、违约责任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 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 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 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89 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 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 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 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 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任何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 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 90 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无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根据新填报 指引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