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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008276)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卢笛
联系电话:021-205683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8日,即在2021年6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
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
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卢笛
联系电话:021-2056830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
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
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
召开,根据《基金法》及《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卢笛
联系人电话:021-20568301
网址:www.ctzg.com
邮政编码:200122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
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36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
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
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
改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等事项,并根据前述内容及实际运作需求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
案说明书》,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二: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
3、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
为2021年7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
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 本次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财通资管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关于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调整投资范围:在投资范围中新增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了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二)调整投资比例限制:将“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9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修订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5%”
修订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四)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类别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具体见“七、新增C类
基金份额情况” 。
(五)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六)修改“投资策略”部分“债券投资策略” 相关条款。
(七)基于上述变更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因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变动对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修订基金合同的内
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32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8日公开募集,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财通资管价值发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23日生效。
(二)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
的要求,上述修订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预防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注册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基金变更注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变更注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基金变更
注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变更注册对本基金规模的
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六、《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拟修订后的《财通资管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
更新要求 ,自 《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无
第二部
分 释
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
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费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
60、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
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调
整销售费率、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等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销售费率、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规则等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
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暂停结束 ,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
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暂停结束 ,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销售服务费;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 :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 、提名权所
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 。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
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 、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45%-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45%-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 ,具
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 。本基金着
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重
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 ,
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 ,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 、安全边际 、流
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分享正股上涨带来
的收益 。
(五)期货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流动性等
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控、期限与收
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 ,获取票息收益。此外 ,本基金
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
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 。其
中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
20%;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0-
50%;A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50%-100%。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 ,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 。本基金着重
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
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转债,确定不
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 、安全边际 、流动性等特
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五)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 、 流动性等情
况 ,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
限制 、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确定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除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45%
-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应遵循下列限制:
1)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4)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限制 (如股票仓位 、个股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 ;
除第(2)、(9)、(16)、(17)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30%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
袋机制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
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四、估值方法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3)股票期权合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规定估值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
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 《信息
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 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
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
七、新增C类基金份额情况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四宜大院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号富汇大厦B座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朱智亮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沈舒婷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公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