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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增强债A(002421)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7 年
8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7]146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
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
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内容截止日
为2021年6月10日;关于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1
年5月2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
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38 七、基金的存续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九、基金的投资 ...............................................................................52 十、基金的业绩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七、侧袋机制 ...............................................................................8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89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1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1、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局 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 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 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 40人论坛理事。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 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 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 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事 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工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总 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长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天 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理、 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高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海 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易 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 部经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 总监、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于泽雨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6 年 4 月 13 日-2018 年 2 月 6 日 李显君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6 年 7 月 8 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 王滨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20 年 3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19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李洁女士,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债信用业务经理、高级经 理。2015 年 9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安享惠泽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于春玲女士;副主席: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成员:权益投资部 总监赵强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 总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平均年龄 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2017、2018 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人:穆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谊刚(代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座机: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 室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1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网址:www.wincaifu.com 客服电话:400-821-3999 (1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 层 4601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号楼冠捷大厦 3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75-9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座 9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3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 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楼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号 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 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客服电话: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45)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电子邮件:linzhifeng@msfgroup.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4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雯雯 联系人:王悦 座机: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4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4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5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93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 3月 14日起至2016年 4月 8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机 构部函[2016]746 号确认,《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生效。 2017 年 12 月 14 日,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更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同时将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称变更为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新华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投资 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产。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下表收取: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元<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元<500 万元 0.30% M.3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天的 A 类份额 所收取赎回费用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天的 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天 1.50% 1.50% 7 天≤T<30天 0.75% 0.10% 30 天≤T<1年 0.10% 0 1 年≤T<2 年 0.05% 0 2 年以上 0 0 (注:1 年指 365 天,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 含)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 4,919.32 份基 金份额。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100=4,958.6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 4,958.68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 1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定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10%=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2)对于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限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定 T 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0.10%=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 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以 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 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的绝对收益。另外,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精选具有持续成长且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增加基金的获 利能力,以提高整体的收益水平。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遵循“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客观分析 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水平进行 科学预判,并据此具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上的配置比例,同时 设定债券组合在组合目标久期、信用配置、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并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 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 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情 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个券流动性、信用等级、票息率等因素,自下而 上的精选个券。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是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 债券、各类企业主体债券之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在正 常条件下,由信用风险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个行 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将被打破。本基金将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 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 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3)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该策略的关键是收益率 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 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 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差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生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对可转换债券投资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在熊市环境中,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及条款 博弈的价值;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股性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小企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的风险收 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 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 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 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或预期信用质 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尽早出售”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 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 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对公司 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公司股价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 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2)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9、20 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10%。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 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 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涵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部分 流通市值,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846,545.60 15.70 其中:股票 4,846,545.60 15.70 2 固定收益投资 25,115,071.98 81.38 其中:债券 25,115,071.98 81.3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20,215.94 1.36 7 其他各项资产 480,615.04 1.56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8 合计 30,862,448.5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35,062.80 9.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97,930.00 2.3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213,552.80 4.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46,545.60 16.2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28,080 1,071,532.80 3.59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 600031 三一重工 41,200 712,760.00 2.39 3 601186 中国铁建 71,000 697,930.00 2.34 4 000895 双汇发展 17,300 679,890.00 2.28 5 600036 招商银行 16,600 535,848.00 1.80 6 600690 海尔智家 32,700 470,880.00 1.58 7 000001 平安银行 29,066 372,044.80 1.25 8 601658 邮储银行 58,000 305,660.00 1.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84,192.50 11.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84,192.50 11.35 4 企业债券 5,276,270.00 17.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205,600.00 34.23 6 中期票据 4,162,000.00 13.9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87,009.48 7.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115,071.98 84.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1800757 18康得新SCP001 150,000 8,193,000.00 27.48 2 018007 国开 1801 33,590 3,384,192.50 11.35 3 124410 13国网 03 29,000 2,955,100.00 9.91 4 101801124 18抚州投资MTN002 20,000 2,101,600.00 7.05 5 011901564 19潍坊滨投SCP001 20,000 2,012,600.00 6.7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8年 10月 29日 及之后陆续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 的公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截至报告 期末,证券监管部门尚未就上述案件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作出结论性意 见或决定。 “邮储银行”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 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未传递或缺失可回溯视频资料、质检不合格业务占比较高 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保监会处以罚款合计 50 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2020年 3月 18日)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其它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49.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953.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5,653.29 5 应收申购款 70,659.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0,615.0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304,494.00 4.37 2 110051 中天转债 9,397.60 0.03 3 113021 中信转债 7,595.00 0.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新华增强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4.13-2016 .12.31 5.00% 0.13% -4.12% 0.15% 9.12% -0.02% 2017.1.1-2017. 12.31 6.88% 0.15% -5.48% 0.10% 12.36% 0.05% 2018.1.1-2018. 12.31 0.51% 0.30% 1.51% 0.14% -1.00% 0.16% 2019.1.1-2019. 12.31 7.70% 0.37% 4.53% 0.12% 3.17% 0.25% 2020.1.1-2020. 3.31 -1.96% 0.59% 0.70% 0.16% -2.66% 0.43% 成 立 至 今 (2016.4.13-20 20.3.31) 19.09% 0.29% -3.16% 0.13% 22.25% 0.16% (2)新华增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4.13-2016 .12.31 4.80% 0.13% -4.12% 0.15% 8.92% -0.02% 2017.1.1-2017. 12.31 6.34% 0.14% -5.48% 0.10% 11.82% 0.04% 2018.1.1-2018. 12.31 0.09% 0.30% 1.51% 0.14% -1.42% 0.16%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019.1.1-2019. 12.31 7.25% 0.37% 4.53% 0.12% 2.72% 0.25% 2020.1.1-2020. 3.31 -2.06% 0.59% 0.70% 0.16% -2.76% 0.43% 成 立 至 今 (2016.4.13-20 20.3.31) 17.17% 0.29% -3.16% 0.13% 20.33% 0.1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1.新华增强债券 A: 2.新华增强债券 C: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 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股票、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股票) 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股票)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股票)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股票) 价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投资管理。综上所述,本基 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 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部分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5)启用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三)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级企业 债,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较低。但是,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 展,本基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比如,商业 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利的影响。 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熟的信用分 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六)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以及无法偿债造成的 信用违约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品种,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 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债的价格明 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 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 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 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 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根据基金管理人净 资本规模,以及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 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调低 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77966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r、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t、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l、s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 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 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发行的具体情况而定)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定 期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 服务专线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9 年 6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公告 3、2019 年 6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最后一日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4、2019 年 7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 告 5、2019 年 7 月 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2019 年 7 月 19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季度报告 7、2019 年 8 月 1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019 年 8 月 24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9、2019 年 9 月 1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 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9 年 9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9 年 9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12、2019 年 10 月 24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 13、2019 年 10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9 年 11 月 2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19 年 11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奕丰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的公告 16、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更 新) 18、2019 年 12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20 年 1 月 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20年 1月 10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1、2020 年 1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2020 年 1 月 20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 23、2020 年 2 月 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4、2020 年 2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 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5、2020 年 3 月 1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6、2020 年 3 月 1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7、2020 年 3 月 19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2020 年 3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 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9、2020 年 3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30、2020 年 3 月 26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31、2020 年 3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的 公告 32、2020 年 4 月 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20 年 4 月 21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 34、2020 年 4 月 2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5、2020 年 4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 优惠费率的公告 36、2020 年 4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7、2020 年 5 月 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38、2020 年 5 月 14 日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2020 年 5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三)《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