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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消费升级(00493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 修改本基金主题投资的比例;2、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3、根 据前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9日 1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于 2018 年 3月 22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 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 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消费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 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 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18 年 3月 22 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 2,129,370,627.92 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的修订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 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 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 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 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 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 3 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 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 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 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88 或(021)60366818 网址:www. gts fun d. com .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9日 4


附: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 带来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5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的除外。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 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 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 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新增: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释义 53、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 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 释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7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释义


新增: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后续序号按顺序调整。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新增: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9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 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0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 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 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11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2 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设定并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3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4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被延期赎 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16 人及权利义 务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整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第七 部分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第七 部分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 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亿元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7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8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19 凭证、受托出具表决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表决 2、特别决议……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20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21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22 第九部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消费 升级主题相关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3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新增: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典 型的经济领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 要依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本基 金的股票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投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 GDP增速的关系,并考虑 CPI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比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 且 CPI非食品项上行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 GDP增速, 且预期企业盈利增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比例 要求。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 资。本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 选策略相结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 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 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 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24


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 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 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 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 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新增: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 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消费升级主 题相关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序号有调整,仅列明除序号调整外的修改及新增内容)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3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的 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股与 H股市值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投资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股与 H股市值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新增: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6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0%+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50%+恒 生指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 股)市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 70%的市值,是 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 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 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27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基金服 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 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28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29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30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新增: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 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31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 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33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新增: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3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新增: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3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36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和指定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变更 的实际控制人;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 38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的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清算报告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若中国证 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39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3、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第二十一部 分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 41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官网(www. gts fun d.c om. cn)及 2021年 6月 9日在规定媒 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 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 (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 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 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 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 更新。 5.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其他):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 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 ww.gts 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 t tp ://eid.csr c.gov.cn/fund) 下载、剪报、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