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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科技(00116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五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396号文)注册,并经2015年4月8日《关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 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883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为2015 年4月30日(即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投资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等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 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其


3 中基金管理人部分截止日为2021年5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 9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九、基金的转换 .................................................................................................................................................................. 72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2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72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3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5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8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43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包括有效的更新)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有效更新文件。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6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7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8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


9 限公司,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姚文强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颜康富先生,董事,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彩田支行副行长、长城支行信贷部经理、总行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高级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广州分行副行长、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现任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会计、财务主管、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 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 心总经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 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年 5月至 2020年 7月在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院长等职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务、山东宏安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10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银行储蓄代办员、飞 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 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 财务部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 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下设二级部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代行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 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周蔚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务主管,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 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 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 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 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首席信息官职务。 4、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曾任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项目经理、惠普公司技术销售,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


11 管。2012年 9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1月起担任金鹰核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4月起担任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1月起担任金鹰周期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起担任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技术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5月 18日起担任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黄艳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7年 9月 19日至 2019年 4月 26日;方超先生,管 理时间为 2015年 4月 30日至 2017年 10月 23日。樊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年 4月 13日至 2020年 4月 28 日。乔春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年 4月 28日至 2021年 5月 1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耿源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耿源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12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周滢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14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5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6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 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 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 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 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17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18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 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 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 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 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 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的始终。


19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 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


20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 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2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010-6659458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22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citicbank.com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姜基彬 电话:021-61616885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4 (1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1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1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企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7)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5楼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0)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微合肥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721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7 (23)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28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0)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1) 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29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32)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30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7)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杜正中 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31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0)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1)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2)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4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32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4)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6)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7)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5楼 2503室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汪晓翔


33 电话: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40892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9)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fsc.com.cn (50)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51) 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34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2)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3) 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54)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35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6)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层、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白桂 电话:0755-83007322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7)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8)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电话:0311-66008561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59)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36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60) 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1)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62)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3)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37 网址:www.lczq.com (6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65)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66)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7)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院 6号楼 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38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68)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号 4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威大厦 66号 1209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69)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 430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9栋 9楼 法定代表人:肖宇航 联系人:陈少钦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 网址:www.dowinfund.com (70)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71)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3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2)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73)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4)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座)八层 816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网址: www.kunyuanfund.com (75)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 53号楼 7层 719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40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76)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7) 名称:中投天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 4009号投资大厦 3楼 01、04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联系人:郭良周 电话:0755-83699620 客服电话:0755-82912900 网址:www.china-invf.com (78)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9)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 2座 2-1座、2-2座 7层;B2座一层 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金长安大厦 B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41 网址:www.cdfco.com.cn (80)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81)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82) 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licaike.hexun.com (83)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42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4) 公司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裴巧莹






































联系电话:0371-6177755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85)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86)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号富中国际广场 20楼 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87)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43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服电话:4006997719 (88)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20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联系电话:18616702399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89) 公司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号世纪金融大厦 1幢 1902室 1909单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号世纪金融大厦 1幢 1902室 1909单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马贇



































联系电话:13761382380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公司网站:/www.cai6.com/ (90)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91)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44 联系人:谭静怡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2)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9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5)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45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6) 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97)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8)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号西楼 6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A座 6层 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9)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46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0) 公司名称: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1幢 10楼 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101)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88589007-8505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https://www.qiandaojr.com/ (102)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号 1栋 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47 (103)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号楼 20层 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4)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05)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106)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48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07) 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8850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108)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号 SOHO嘉盛中心 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09)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号大冲国际中心 5号楼第 7层 7D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丹 联系人:周强






































联系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站:www.xiniujijin.com (110)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49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11)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12) 机构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13)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号华业国际中心 A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50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15)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 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6)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号 MSDC1-28层 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段江啸






































联系电话:15901238796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17)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18)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东区 3号楼为明大厦 C座


51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9) 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5层 5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号院 1号楼 5层 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8045 6756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20) 公司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 1幢 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121)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2)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区 4层


5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号院万达广场 6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23)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期 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18752730183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24)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25) 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号 201室 A区 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号凤凰园 11号楼 4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吴卫卫






































联系电话:021-33323855-6339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26)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7) 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4至 24层内 10层 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hxlc.com (128)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公司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202-1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联系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站:www.lihe-fund.com


54 (130)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1)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32)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 10层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号恒安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


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3)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55 网址:www.fujifund.cn (134)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35)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6)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号 7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 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永辉
































联系电话:400-928-2266 客服电话: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37)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5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38)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39) 公司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40)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41)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57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42) 公司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号院 3号楼 9层 94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 3号院安联大厦 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联系人:陈雯






































联系电话:010-85965200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公司网站:www.lanmao.com (143) 名称: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立交新浩 E都 A座 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联系人:苏日娜






































联系电话:0755-32983627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xcf.com (144)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45)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58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46)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47) 公司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148)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49)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5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塔 2,B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50)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联系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51)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52) 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153)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54)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2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55) 公司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 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张婧 联系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96599 公司网站: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以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61 法定代表人:王铁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董晓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年 3月 1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396号文)准予注册,并经 2015年 4月 8日《关于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62 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883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5年 4月 15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5年 4月 28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63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64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如有),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份,赎回后导致基 金份额不足 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时 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 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 2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6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申购费


A <100万 1.50% 100万≤A<300万 1.00% 300万≤A<500万 0.60% A≥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T为持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7日≤T<6个月 1.00% 6个月≤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1个月按 30天计算,2个月按 60天计算,以此类推;1年按 365天计算,2年按 730天计算,以此 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份额计算及费率调整


66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 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9383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可得到 93830.64份基


67 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8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69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0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2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 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参见最新的业务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 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 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 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业务。本基金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


73 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重点投资于以科技和创新为动力和支撑,具有核心科技 或创新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把握相关领域科技发展与创新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包括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在内的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 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1)自上 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潜在空间、竞争结构、增长节奏、潜在风险等方面,把握投资机会;2)自下而上地评判 企业的核心科技和创新优势、管理层、治理结构以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契合科技创新的大趋势,对企业基 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个股。 (1)科技创新的界定


74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创新主要是指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企业盈利能力、社会的生产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工艺流程方法优化及各类推动企业发展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等)。 本基金从科技和创新两个层面对投资主题进行定义: 科技层面主要是指先进的技术方法、生产工艺、工作流程、生产组织方法等可以切实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形成企业特质和独特竞争力,给企业带来的生产能力革新和改善的技术性因素,从而推动企业迅速成长。在主营 业务构架和价值链中科技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如机械制造、航天军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海洋 工程、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及实现技术升级的先进制造业等,都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行业。 创新层面主要是指突破传统,能够给企业带来新的经济价值或提高企业生产能力的创新,如技术、制度、管 理、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具体包括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激励模式、设计流程、营销模式、产业链整 合优化等。本基金将聚焦于具有创新优势的行业和企业,分享创新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科技不断发展、创新持续涌现以及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以科技和创新为动力和支撑,掌握核心科技或创 新优势的行业和上市公司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本基金将按照以上标准确定科技创新的涵盖范围,通过对影响 科技和创新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研究,结合政府机构、券商和指数公司等外部机构研究成果,并参照国家相关科 技创新的政策动向,适时对科技创新的涵盖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甄选科技创新类的优质上市公司。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本基金通过研判行业未来发展空间,确定投资行业。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增 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本基金将综合对行业内部竞争力量、潜在竞争因素、行业上下游相对力量等层面的研究, 精选行业。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 保持增长、具备竞争优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增长的时点:本基金将结合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以及未来成长的持续性进行行业甄选。行业增长时点、 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的不同以及行业成长的持续性都将对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具有持 续性并可以把握投资时点、在高速增长行业的前期建仓,以期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本基金将努力识别不同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稳定,潜在 风险低的行业。 目前,以科技和创新为动力和支撑的行业主要有:机械制造、航天军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海洋 工程、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医疗保健等,包括在主营业务构架和价值链中科技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业、实现 技术升级的先进制造业及具有创新优势的行业等。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政策的推进,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较高的科技创新相关行业未来将有广阔的前景。 (3)个股选择 本基金行业配置的基础上,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 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受益于科技创新、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


75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 行动态调整。 A、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行业地位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 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 否具有优势,公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B、公司能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对公司的能力进行 综合分析。 C、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是否合理。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 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 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 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 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 值的债券品种。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


76 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 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 作。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作为最高考量。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研究结果,构建股票备选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 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 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 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部执行。 (6)集中交易部按交易规则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


77 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 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指数对 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 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8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人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79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24)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 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80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439,840,323.22 84.49 其中:股票 439,840,323.22 84.49 2 固定收益投资 999,000.00 0.19 其中:债券 999,000.00 0.1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9,357,086.06 15.24 7 其他各项资产 356,319.98 0.07 8 合计 520,552,729.26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8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789,400.00 3.65 C 制造业 285,041,914.98 55.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038,000.00 3.50 E 建筑业 6,638,029.12 1.29 F 批发和零售业 9,597,200.35 1.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177,166.74 5.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23,626.65 1.95 J 金融业 29,560,600.00 5.74 K 房地产业 15,130,800.00 2.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904,164.00 2.7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813.4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895,348.36 1.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259.62 0.01 S 综合 - - 合计 439,840,323.22 85.4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926 杭州银行 1,350,000 15,903,000.00 3.09


82 2 000002 万


科A 540,000 15,130,800.00 2.94 3 600377 宁沪高速 1,500,012 14,235,113.88 2.77 4 601336 新华保险 220,000 13,657,600.00 2.65 5 601225 陕西煤业 1,550,000 13,004,500.00 2.53 6 600886 国投电力 1,400,000 12,628,000.00 2.45 7 300750 宁德时代 56,500 11,819,800.00 2.30 8 002475 立讯精密 205,000 11,711,650.00 2.28 9 601012 隆基股份 155,000 11,626,550.00 2.26 10 002271 东方雨虹 200,000 10,780,000.00 2.0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999,000.00 0.1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99,000.00 0.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19627 20国债 01 10,000.00 999,000.00 0.1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一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增存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 为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1月23日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罚款50万元和225万元。该 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5,270.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810.11 5 应收申购款 46,239.68


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6,319.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证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4.30-2015.12.31 -15.80% 3.19% -16.01% 2.20% 0.21% 0.99% 2016.1.1-2016.12.31 -22.80% 1.88% -8.42% 1.12% -14.38% 0.76% 2017.1.1-2017.12.31 6.15% 1.00% 17.08% 0.51% -10.93% 0.49% 2018.1.1-2018.12.31 -28.70% 1.74% -19.17% 1.07% -9.53% 0.67% 2019.1.1-2019.12.31 40.45% 1.31% 29.59% 0.99% 10.86% 0.32% 2015.4.30-2019.9.30 -6.20% 1.89% 4.02% 1.22% -10.22% 0.6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 4月 30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


85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86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7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 算细则》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9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90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1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93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法规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94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95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7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98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应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 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99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00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而产生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 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由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 券等资本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随经济周期波动而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股票与债券等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分配,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会通货膨胀的发生而被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利率变动对基金收益再投资的收益冲击。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101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和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 主要的风险。 2、标的物风险。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 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 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较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 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102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掌握核心科技、具有突出创新能力、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具有科技创新要素或正处于成长阶 段的具有科技创新力量支撑的优势行业和企业。基金管理人将围绕着科技创新主题这一投资主线,寻找具有成长 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配置。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科技创新发展过程所伴随的相关行业及证券价值波动带来的不确 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资产配置以股票为主,因此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 资产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七)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 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况下,管理人与托 管人协商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10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其它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 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105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6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07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08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9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11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11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 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15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 ×1.50%÷当年天数


11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0.25%÷当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


117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8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2)、(23)、(24)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 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1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120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1 2、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况下,管理人 与托管人协商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2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 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 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3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4 电话: 020-83936180 传真: 020-83283445 联系人:符薇薇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125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管理人应定期向托管人提供“科技创新主体证券”清单。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 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的证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26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p、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u、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w、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7 y、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z、《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比例的,除上述第b、l、w、x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128 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129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或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


130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31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


132 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133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134 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 则》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


135 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 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136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137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8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139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 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 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 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140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本招募说明书与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0年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 AI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2020 倾心回馈”基金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 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4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 司定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9日 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21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产品 2020 年春节假期相关安排的提 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月 30日 1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41 1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2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3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提 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5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17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科技创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在代销机构大额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2月 22日 1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 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4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1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 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3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定投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18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 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7日 23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 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7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3月 28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1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17日 27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1日


142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4日 30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8日 3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30日 32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30日 33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30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 表人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6日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8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 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11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27日 3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 统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5月 29日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 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 投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日 4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7月 18日 4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3日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5日 46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143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7日 48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8月 29日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邮 政储蓄银行支付渠道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日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9月 21日 51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日 5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7日 5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 台开通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0月 29日 5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27日 5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电话号 码变更的通知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月 30日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 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5]396号文); (2)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4 (3)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5)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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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