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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C(004744)

关于二次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
投票期间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5日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
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
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在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2(含1/2),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故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详情请阅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发布的《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
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公司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
式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
2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
赎回费率设置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并更新基金合同的相关表
述等事宜。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12月24日,该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投票。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6月 2日起,至 2021年 7月 16
日 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年 12月 24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于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大会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3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
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
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
等相关文件自 2021年 6月 2日起,至 2021年 7月 16日 17:00点以前(投票表
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4、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45、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
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网络和短信等书面授权方式,授权受
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www.efunds.com.cn/)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
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
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
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efunds.com.cn)设立网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
网络授权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
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
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1年 6月 2
日起至 2021年 7月 1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6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
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
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
不开通。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
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1年 6月 2
日起至 2021年 7月 12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
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
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
7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7、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大会
依然有效,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
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021年 7月 1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矛盾 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8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





2、《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 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9联系电话: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 持有人大会时所投的有效表决票在本次大会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 载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 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 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二次召开)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1日 10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 款、赎回费率设置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并更新基金合同的 相关表述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 整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1日 11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9月 20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 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费率设置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 的规定等有关事项中部分事项属于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投资范围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注册后,本基 12 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 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2、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ETF、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含存 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 (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3、修改“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限制”相关 表述 变更注册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对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 管理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4、修改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 13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 100% 7-364 0.5% 25% 365-729 0.25% 25% 730及以上 0% ---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10% 25% 180及以上 0% --- 5、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与变更注册前相比,变更注册后,本基金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6、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 的通知》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 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 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14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注册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系统等事项的调整,基金变 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 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 范本次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6月 1日





15 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章节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16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 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变更注册。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易方达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 1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2004年 6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2004年 6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 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 ETF、创业板 ETF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目标 ETF:指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1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3、《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18 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 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 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 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19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招募说明 书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20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某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和基金应 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 金份额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依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 注册后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 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21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 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22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 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 费用的业务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目标 ETF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23 本基金的目标 ETF为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创业板 ETF。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联系与 区别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 的投资方法方面,创业板 ETF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创业 板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创业板 ETF 的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市场买卖创业板 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实物申赎创业板 ETF;而本 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 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按未知 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创业板 ETF业绩表现可 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 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创业板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 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创业板 ETF采 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 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 产生一定冲击。 五、目标 ETF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易 方达创业板 ETF”。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 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 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联接基 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联 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 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3)目标 ETF是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的区 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 目标 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 24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 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 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 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 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 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 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 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 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作为一 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 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 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 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一定影响。 第三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 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 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 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 25 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及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 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 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 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 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 部分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 2011年 5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26 基金 备案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户的 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符合基 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于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740 号)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 同于 2011年 9月 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并 于 2021年 X月 X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 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意在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 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并 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 费率设置、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 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 并更新基金合同的相关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1年 X 月 X 日起,变更注册后的《易 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 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27 购与 赎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 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 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购与 赎回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2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 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29 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 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30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 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各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两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 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31 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 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 市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 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 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 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所停止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32 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2)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11)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 市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9、目标 ETF暂停申赎、暂停 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项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33 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 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9、目标 ETF暂停申赎、暂停 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10、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3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 2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3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 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 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 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 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 户进行交易,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 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 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36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 机关要求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 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并有权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37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 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 布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 38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 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39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40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 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1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 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42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43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 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44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基金合同的约 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45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 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 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 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 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的 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 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46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 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本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目 标 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 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 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47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别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 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由于目标 ETF基金交 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 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由于目标 ETF终止上 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 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48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49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提供的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50 的代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51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52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3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54 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5 第八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 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56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 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57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更换前的安排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 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 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58 记 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 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 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 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9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 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 ETF、创 业板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 增发,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创业板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 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 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 创业板 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 创业板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 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 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 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 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 础上,决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业板 ETF的买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可以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 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 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 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创业板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 方达创业板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 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 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60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 投资决策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2、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 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 案; 3、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 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创 业板 ETF的买卖;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 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 金投资目标 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除 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目标 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 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 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 市场进行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交 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 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 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 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 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的 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 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 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 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 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 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 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 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 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61 1、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 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 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 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 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 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 范围、期限和比例。 7、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 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 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62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比例将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除上述 3、6、8、9 项以外,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X95%+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X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 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型股票基金,属于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及目标 ETF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63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创业板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板 ETF 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与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密 切相关。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 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 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 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4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7 )、(8 )、 (13)、(14)、(15)情形之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 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 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 业板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 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 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选取“创业板指数收 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 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66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 方达创业板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创业板指数的表现 密切相关。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 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交易方式发生重 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 以实现; 2、目标 ETF终止上市; 3、目标 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与其他基金进行 合并; 5、目标 ETF的基金管理人发 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 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 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67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 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若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 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 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目标 ETF基金份额、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68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股票、 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 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69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创业板 ETF按估值日该基金份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 估值日目标 ETF基金的份额净值 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70 额净值估值,如该基金未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则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7、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 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 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71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72 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 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73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 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 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 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74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 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 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 75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为创业板 ETF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 产中的 ETF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 持有的创业板 ETF公允价值,金额为 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 持有的创业板 ETF公允价值,金额为 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护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 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公 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 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公 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 期顺延。 76 年费率为 0.25%,按 C 类份额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 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指数 编制机构支付。本基金为联接基 金,暂不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在投 77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 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 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 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 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 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 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 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 规定。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 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8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79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80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1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82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83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目标 ETF变更;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 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84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85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 管理情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86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 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87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 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88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 九部 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 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 应根据《基金合同》变更的规定,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第二 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 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 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 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第 十 九 部 分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 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89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 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 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 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基金 90 的 效 力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的 效 力 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 十三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 法规协商解决。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略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略 91 附件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二次召开)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 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 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92 签署日期: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93 附件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如表决票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94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会 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