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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05月 28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1378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 年 12 月 02 日基金 部函[2010]718 号文件《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巨额赎回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 投资。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与招募说明书 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 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侧袋机制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封闭期:指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对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在该期 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 行,指投资人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 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 2012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 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 12 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 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现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 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8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 2015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 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 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太阳先生,国籍中国,理学硕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 易员,从事债券投资交易工作;2011年 5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担任固 定收益部研究员,现担任公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 09月至 2018年 04月担任鹏华 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2 年 12月至 2015 年 04月担任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04月 至 2016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05月至 2018 年 12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经 理,2015 年 03月担任鹏华丰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02 月至 2018年 03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经 理,2016 年 04月至 2018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年 08月至 2020年 02 月担 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08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08月至 2017 年 09月 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08月至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09月至 2018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恒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经 理,2016 年 10月至 2018 年 05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 11月至 2018年 07月担任鹏华丰 盈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2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普泰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2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02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03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03月至 2018 年 06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 经理,2017年 03 月至 2017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嘉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03月至 2018 年 04月担任鹏华 丰康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04月至 2018 年 05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6月至 2018 年 03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 06 月至 2018 年 06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2月至 2019 年 01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经理,2019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经理,2019 年 09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09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 10月担任鹏华 丰庆债券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担任鹏华安泽混合基金经理,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安惠混合基金经理, 刘太阳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2 年 09月至 2018年 04 月担任鹏华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2 年 12月至 2015年 04 月担任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3 年 04月至 2016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基金经理 2013 年 05月至 2018年 12 月担任鹏华实业债基金经理 2015 年 03月担任鹏华丰盛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02月至 2018年 03 月担任鹏华弘盛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04月至 2018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利债券(LOF)基金经理 2016 年 08月至 2020年 02 月担任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08月担任鹏华丰收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08月至 2017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安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08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达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09月至 2018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恒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10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腾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10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禄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11月至 2018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盈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12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普泰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12月至 2018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2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03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3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3月至 2017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嘉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3月至 2018年 04 月担任鹏华丰康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4月至 2018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瑞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6月至 2018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 06月至 2018年 06 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 2018 年 10月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8 年 12月至 2019年 01 月担任鹏华永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09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09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09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10月担任鹏华丰庆债券基金经理 2020 年 03月担任鹏华安泽混合基金经理 2020 年 06月担任鹏华安惠混合基金经理 吴国杰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 0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债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研究部,从事投研相关工作。 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润债券(LOF)基金经理,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庆债券基金经理,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2021年 04月担任鹏华 丰源债券基金经理,吴国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庆债券基金经理 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经理 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经理 2021 年 04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2月至 2014年 02 月














阳先伟 2014 年 02月至 2019年 09 月














祝松 2018 年 02月至 2019年 01 月














孙柠 2018 年 12月至 2019年 09 月














周恩源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 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鹏华科技 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 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 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 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 C座 31-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2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2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号 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2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丁志勇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玲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 137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11 月 3 日起到 11 月 25 日止,共 募集 1,335,591,800.7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226 户。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月 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12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月 13日发布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上市公告。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 2010 年 12 月 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1 日止。封闭期结 束后,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市开放式,并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 场外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 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3、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 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和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 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场外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8% 0.32% 50 万≤ M <250万 0.5% 0.15% 250 万≤ M <500万 0.3% 0.06%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每笔 1000元 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 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 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10% Y≥ 30 天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其持有期不满 30 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等于或高 30天的,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场外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果本基 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 M <250万 0.5% 250 万≤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1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等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份额 9,678份,退款 0.68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四)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人将 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业务要求参见 2010年 12月 10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 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策略,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走势、注重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利用市场投资机会,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 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 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机会,力争实现超越基准的投资收 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结合对股票市场 趋势的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的预测,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 在债券、股票一级市场及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资产流动性纵向分配策略 鉴于投资人对投资标的流动性需求随时间呈递增分布的规律,本基金在成立后初期将在以最小成 本确保合理流动性水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水平,争取累积较高的投资收益。当预 期投资人对流动性的边际需求上升到一定程度(本基金界定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本基金将调高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水平并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以优化投资回报及流动性给投资人带来的整体收 益。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积极投资 策略,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更高的总回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 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 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在可选的 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其 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进而 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 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则进行相反的操作。 4、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 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具有债权的属性,投资人可以选择持有可转债到期,得到本金与利息收益;也具有期权的 属性,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转债转换成股票,享受股票分红或套现。因此,可转债的价格由债权 价格和期权价格两部分组成。 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 期权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这类债券基本情况进行研究的同时,将结合市场状况、债券具体条款重点分析附权部 分对债券估值的影响。 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将按照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权证部分将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5、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 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 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卖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国家产业政策;


3、固定收益市场发展及各类属间利差情况; 4、各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上市公司研究,包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6、证券市场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 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 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 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 一。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第(2)、(10)、(13)、(14)条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10月 27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年 07月 01日起至 09 月 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64,587,500.00 83.11


其中:债券


2,864,587,500.00 83.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24,144,706.22 15.2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258,946.46 0.70 8 其他资产


33,738,566.99 0.98 9 合计


3,446,729,719.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39,772,000.00 1.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24,815,500.00 82.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824,815,500.00 82.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64,587,500.00 83.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12 18国开 12 12,700,000 1,279,652,000.00 37.18 2 200201 20国开 01 5,400,000 539,676,000.00 15.68 3 190202 19国开 02 2,600,000 260,208,000.00 7.56 4 200401 20农发 01 2,000,000 199,820,000.00 5.81 5 180208 18国开 08 1,600,000 161,072,000.00 4.6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738,404.62 5


应收申购款


162.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38,566.9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0 年 12月 02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0 年 12月 31日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2011 年 01月 01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 2.19% 0.13% 5.33% 0.08% -3.14% 0.05% 2012 年 01月 01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 8.27% 0.15% 3.60% 0.06% 4.67% 0.09% 2013 年 01月 0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 2.02% 0.10% -0.47% 0.09% 2.49% 0.01% 2014 年 01月 01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 18.85% 0.36% 10.34% 0.11% 8.51% 0.25% 2015 年 01月 01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10.44% 0.44% 8.15% 0.08% 2.29% 0.36% 2016 年 01月 01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2.13% 0.20% 1.85% 0.09% 0.28% 0.11% 2017 年 01月 01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 -0.40% 0.09% 0.24% 0.06% -0.64% 0.03% 2018 年 01月 01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 8.03% 0.09% 8.22% 0.07% -0.19% 0.02% 2019 年 01月 0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3.92% 0.05% 4.59% 0.05% -0.67% 0.00% 2020 年 01月 01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日 1.92% 0.10% 1.70% 0.11% 0.22% -0.0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日 72.99% 0.21% 53.03% 0.08% 19.96% 0.1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或者封闭期内经持有人大会通过提前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 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 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封闭期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结束,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本基金的运作方式转为“上 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24、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 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 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 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 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特定 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 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市场利率变化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 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等其他金融资 产,减少对债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下跌;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债券市场,增加对债 券的需求,债券价格将上涨。一般而言,投资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的影 响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 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 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带来相应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 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 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 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 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股票等),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 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 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取流动性纵向分配策略,即本基金在成立后初期将在以最小成本确保合理流动性水 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资产组合的流动性水平,争取累积较高的投资收益。当预期投资人对流动性的 边际需求上升到一定程度(本基金界定为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本基金将调高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水 平并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以优化投资回报及流动性给投资人带来的整体收益。 这一策略体现在本基金运作方式上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过 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 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 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下同);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封闭期内基金扩募;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 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 股票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第(2)、(9)、(12)、(13)条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 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 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 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 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 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 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020 年 5月 23 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6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1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020 年 8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0 年第 3 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0 年 05月 16日至 2020 年 11月 15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