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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汇利(161014)

富国汇利: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 年 5月 22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旗下 43只基金
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 43 只债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2003/12/2 
2 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10/24 
3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6/10 
4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0/12/8 
5 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12/5 
6 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2/5/7 
7 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2/11/22 
8 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1/29 
9 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5/21 
10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6/25 
11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6/27 
12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9/25 
 2 
 
13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7/25 
14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0/28 
15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5/11 
16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5/25 
17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2/1 
18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6/28 
19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7/25 
20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8/10 
21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8/30 
22 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9/5 
23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9/20 
24 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11/9 
25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11 
26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6 
27 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2/8 
28 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4/12 
29 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4/26 
30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8/20 
31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9/14 
32 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8 
33 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3/7 
34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19/4/12 
35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9/8/26 
36 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9/26 
37 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26 
38 富国汇优纯债 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1/13 
39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3/10 
40 富国亚洲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0/4/7 
41 富国长江经济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5/9 
 3 
 
42 富国添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6/2 
43 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9/7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
件):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同
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二、除上述内容的调整以外,基金管理人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更新、颁布和实施,以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信息更新,相应修改了上述 43只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
内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时一并更新该等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20日 



5 附件: 1、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全文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 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0年 10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6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暂行办法》:指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 《试点办法》:指 2000年 10月 8日由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暂行办法》:指 1997年 11月 14日经国务院 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 号废止 《试点办法》:指 2000年 10月 8 日由中国证 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 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废 止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 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8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 有关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 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 (17)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 15年以上; (17)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1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12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13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二、基金清算小组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4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5 2、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16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17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投资 者。 18 七、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19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十二、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算、非 交 易 过 户、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5.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5.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基 金 的 投 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五、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20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五、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八、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十、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21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2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3 3、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24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5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四、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26 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投资 者。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八、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27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十一、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基 金 的 投 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四、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8 金 资 产 的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四、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六、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八、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29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30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1 4、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32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33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四、基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34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号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35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十一、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36 十二、基 金 的 投 资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四、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 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 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37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他当事人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四、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六、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十八、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38 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39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40 5、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41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4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产业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43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十、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44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在差错的 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存 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四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45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46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7 6、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一 、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二、 释 义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 称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49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天锋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新天锋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七、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九、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50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51 十三、基 金 的 投 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五、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五、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六、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52 十七、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十九、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53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7、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 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55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56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四 部 3、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57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58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59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60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61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62 8、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63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6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强回报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强回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65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66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67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68 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9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70 9、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1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72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稳健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稳健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73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74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75 用 与 税 收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76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77 10、 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78 分 释义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79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3、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80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81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82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3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84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85 11、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86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87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88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第 九 部 分


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8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90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六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91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92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93 12、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94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9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国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96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97 有 人 大 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一 部分 基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98 金 份 额 的登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99 与税收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100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01 13、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102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经 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 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03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齐利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目标齐利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104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105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10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07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108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09 14、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110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111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12 的 申 购 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113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114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15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116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17 15、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19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泰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泰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120 规的规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121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22 暂停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2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124 保存 15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5 16、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27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128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29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130 产估值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131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32 17、 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133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134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两年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两年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35 及 权 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136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五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37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138 露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139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40 18、 富国鼎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1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本基金自转型之日起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142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鼎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鼎利纯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143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44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145 产估值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146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47 19、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泓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149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泓利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150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151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152 产估值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153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54 20、 富国聚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5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聚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156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聚利纯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157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158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159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160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61 21、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2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163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祥利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祥利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16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 为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65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六、表决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166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167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168 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69 财 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0 22、 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1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172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173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174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175 基 金 资 产估值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7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7 23、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179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兴利增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兴利增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180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181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82 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8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184 保存 15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85 24、 富国景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186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187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景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景利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188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189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90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191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9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93 25、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4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195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利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汇利回报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96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197 表决权。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198 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199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00 26、 富国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1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202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绿色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绿色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03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204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0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06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07 27、 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8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209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210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211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12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213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14 28、 富国臻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5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216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利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217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18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219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220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的;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21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22 29、 富国尊利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3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尊利纯债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224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尊利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22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26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2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28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229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30 30、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231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232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颐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颐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2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34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35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23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23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38 31、 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23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240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金融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金融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241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242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243 产估值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244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45 32、 富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6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247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248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49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250 基 金 资 产估值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5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52 33、 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53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254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德利纯债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德利纯债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洪崎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第 七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255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25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257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58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的; 259 露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60 34、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261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债券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262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全球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 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 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6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64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65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66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67 35、 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268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 269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 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或《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天盈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或《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270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271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272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273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274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75 36、 富国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276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投资级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277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投资级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78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279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280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281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82 37、 富国汇远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83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284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28099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285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286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287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288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89 38、 富国汇优纯债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290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 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291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年 2月 7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 1996年 02月 07日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292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293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94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95 清算


296 39、 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297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5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298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泽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泽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99 及 权 利 义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300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301 产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302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303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04 40、 富国亚洲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305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306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 307 义务 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 料保存时间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308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309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310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311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12 41、 富国长江经济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313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 称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314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15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 2月 7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316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 十 二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317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信息。 第 十 五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318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319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20 42、 富国添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1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53、规定媒介: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322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323 持 有 人 大会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324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325 产估值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326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327 43、 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8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329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330 大会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331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32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333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的;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33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