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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淳利定开债(006142)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费用 .................................................. 2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1 十二、信息披露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35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六、禁止行为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2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4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成立日期:2013年 8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年 4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鑫元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 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券的 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4) 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为纯债债券 型基金,不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中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流 通受限证券中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 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对方发出的书面提示,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对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对方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接收方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 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人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 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如有)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后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一致性 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 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 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 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日期 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 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 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 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日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进行资金 垫付。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 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基金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日 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 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 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 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 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 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机构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 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 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 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 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 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 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 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 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计收违约金。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提前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 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9、资金指令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每日(D日:资金交收日,下同)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D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D日 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 D日 15: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二)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前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并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6月30日、 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 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上述第(二)款 中规定的披露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基金年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以下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 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 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没有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本托管协议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经济损失”,本托管协议提及的 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