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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等权(161724)

煤炭等权:关于修订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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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的规定和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包括:在释义、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章节中调整或增加了融资业务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内容,具体修订情况参见附件。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托管
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本次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自 2021年 5月 20日起生效,投资者可访
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
按规定更新。 
风险提示: 
1、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
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
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
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
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
2 
 
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
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附件:《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18日 



3 附件: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 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 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无 ……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策略 …… 无 ……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 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 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 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 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六、投资 限制 …… 无 ……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 4 (二)投 资组合限 制 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 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个月内日均 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 算;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限 制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5、12、13、14 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12、13、14、15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十、基金 的融资融 券、转融 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删除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信息披露 6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 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