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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基金(162412)

医疗基金: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加C类份额、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增加 C类份额、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简称“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场内简称“医疗基金”,基金代码“162412”)由华宝
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年 4月 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96号)。基
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华宝医疗 A份额与华宝医疗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类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已于 2021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
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且《基金合同》同时约定:“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
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医疗 ETF,基金
代码:512170)已于 2019年 5月 20日成立,并于 2019年 6月 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1年 5月
13 日起,将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增设 C类份额、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转型变更为联接基金。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转型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根据《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进行相应修订和补充。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将原有基金份额调整为本基金
A类份额,即原场外简称“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变更为 “华宝医疗 ETF联接 A”、场内简称
“医疗基金”不变,基金代码不变。 
二、增设 C类份额。 
增加 C类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 A类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场外申购的 C
类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 A类份额或 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华宝中
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自动转
换为本基金 A类份额,其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将计入其持有本基金 A类份额的持有期限。 
C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2323”,基金简称为“华宝医疗 ETF联接 C”。 
C 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不为 1.00元,与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前
述变更不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C类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申购费 
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份额场外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 
大于等于 7日 0% 
对 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2、C类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 e网金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C类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C类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机构 
目前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和以下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 C类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类份额通过本公司直销 e网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
币。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份。因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
理。 
本基金 C类份额的代销机构如下: 
(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长阳创谷 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10-11层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www.gw.com.cn/ (1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层 518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2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2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2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2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2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室 客户电话:95017 公司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如后续增加 C 类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的销售机构,将在本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公示。 三、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经 调整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四、根据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更新进行的其他相应修改。 五、修订后的《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华 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和《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2021年 5月 13日起生效。 六、本公司于 2015年 12月 22日发布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费率的公告》,自 2015年 12月 23日起对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实施费率优惠。 鉴于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且将转型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公司决定结束场内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自 2021年 5月 13日起,本基金 A类份额将按照正 常场内申购费率进行申购。 七、自 2021年 5月 13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由 50,000元调整为 1元。 八、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联接基金与法律法规变动 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改对本基金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及产品资料概要。 3、本公告仅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增加 C类份额、降低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结束费率优惠活动、调整场内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88、 400-820-5050或 021-3892455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12日


附件:《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原基 金合 同涉 及修 改章 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订后表述 封面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全文 指定媒介/报刊/网站 规定媒介/报刊/网站 全文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 作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宝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六、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 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医疗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医疗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失效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 基金份额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 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或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 新增: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 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 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 本基金以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17、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 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 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的基金 65、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新增: 七、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八、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 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 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 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 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 资者既可以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或C类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 易所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进行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 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 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 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 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 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 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


新增: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由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根据《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 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等,并据此修订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21年 5月 13日起,《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年 2月 23日在规定媒介刊 登上市交易公告书,原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已于 2021年 2月 26日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将华宝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调整为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 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 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 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 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 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返还投资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 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 冻、 转让 等其 他业 务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 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 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 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 卖出。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 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 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 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 回或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新增: 3、C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 费。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 况除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 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 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0)终止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6)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新增: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直接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基金份额和表决票数时,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折算 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投资于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4%以内。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 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 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 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 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 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 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医疗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 医疗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成份股实 物形式申购及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通 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本 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 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目标ETF的投资方 式。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和赎回为主:当 收到净申购时,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申购目标 ETF;当收到净赎回时,本基金赎回目标ETF、卖 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金将选择作 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 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 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医疗指数的收益 表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 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 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 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等股权 变动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分股的权重变化及 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 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 ETF。对于出 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基金管理人也可适度投 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 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 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 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等债 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 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 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 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 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投资于中证医疗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第(2)、(10)、(15)、(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1)、(2)、(10)、(15)、(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 取ETF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2、禁止行为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与目标ETF具 有相似的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 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 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 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 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 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 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 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新增: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目标ETF估值 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ETF基金份 额净值的,以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1、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MAX(E×0.50%÷当年天数, 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MAX (E×0.10%÷当年天数, 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 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 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 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华宝 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新增: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11、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 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 定。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以及登 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 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 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A类基金份 额,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日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新增: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 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以下情 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 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电子确认。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原《华 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于 2021年5月13日生效,原《华宝中证医疗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