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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 年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8年3月23日基 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 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4 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个自然年度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1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罗熹先生,公司董事长(拟任),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 行行长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华润(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 誉会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誉会长。 1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曾北川先生,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 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曾任华夏 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分行 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人保 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张巍先生,公司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级)。曾在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运营共享部 总经理等职。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中 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学国 际金融系副教授。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 中心教授。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公司监事会主席,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人保财险吉林省 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人保寿险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保寿险党委委员、副总裁兼财务 负责人;人保养老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人保资产党委委 员、纪委书记等职。 黄剑锋先生,公司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精算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在人保财险产品开发部、精算 部,人保集团股改办(借调)、上市办任职,曾任人保集团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 公室投资者关系处经理、财务管理部精算评估处、资产负债处高级经理,兼任人保 养老监事。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 1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简历同上。 易强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副董事长等职。 刘志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曾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任职, 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从事固定 收益投资组合管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曾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0年6月3日起任人保双 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睿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 利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起任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中高等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20日起任人保鑫选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2018年03月至2020年07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易强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刘志刚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 1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1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1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公司 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 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 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 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 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1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 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公司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决议机构; 公募基金设督察长、公募基金事业部下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募基金业务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事业部所管理基金投 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募基金业务的经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和其 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同时对基金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控制;负责检查涉及公 募基金业务的公司内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募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风险控制部是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的部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募基 金事业部下设的其他部门,对公募基金事业部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防范是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 1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 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组织结构按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募基金业务各 职能部门的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1)授权控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督察长应当充 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 行。 公募基金事业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2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职责。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公募基金业务投资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3)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督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 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 2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募基金业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 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 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 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6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 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0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2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 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 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 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 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 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 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 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 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 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 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 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 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9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2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2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 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 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2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2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 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3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8)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3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邮编:10004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周文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孙碧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孙碧薇 3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8年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301】号文准予 注册,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6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86,194,962.42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96,014.34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0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86,194,962.42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96,014.3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86,290,976.76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2018年3月2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3月23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面确认。 3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8年3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3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 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3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3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数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上述50%集中 度的要求。 5、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 万≤M<500万 0.35%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和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分别如下: 3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日的份额 0.5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收 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0=95,580.37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95,580.37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3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 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144.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4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4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 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 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本开放期结 束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的,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4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 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 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 4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 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 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 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 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 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 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 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 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 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 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 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 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 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 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 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 4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的实际信用状况。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 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 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 金成本的利差。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 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 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 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 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 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4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6)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5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年4月21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03月31日,摘自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5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5,513,212.00 91.63 其中:债券 255,513,212.00 91.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7,287,117.89 6.20 8 其他资产 6,041,487.85 2.17 9 合计 278,841,817.7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89,072,012.00 88.5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994,200.00 12.17 6 中期票据 40,447,000.00 18.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5,513,212.00 119.61 5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82326 11中信集 MTN3 100,000 10,183,000. 00 4.77 2 122770 11国网 01 100,000 10,146,000. 00 4.75 3 122316 14赣粤 01 100,000 10,099,000. 00 4.73 4 101801326 18万科 MTN002 100,000 10,091,000. 00 4.72 5 101801397 18华能集 MTN003 100,000 10,089,000. 00 4.7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5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98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21,498.0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041,487.8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 至2021年3月31日, 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人保纯债一年定开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8年 12月 31 日 4.69% 0.04% 3.87% 0.07% 0.82% -0.03%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12月 31 日 1.16% 0.26% 1.31% 0.05% -0.15% 0.21% 2020年 1月 1 日至 2020年 12月 31 日 -0.68% 0.11% -0.06% 0.09% -0.62% 0.02% 人保纯债一年定开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5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 2018 年 12月 31日 4.37% 0.04% 3.87% 0.07% 0.50% -0.03% 2019年 1 月 1日至 2019年 12月 31 日 0.74% 0.26% 1.31% 0.05% -0.57% 0.21% 2020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 日 -1.07% 0.11% -0.06% 0.09% -1.01%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5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 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5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6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类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6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6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6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6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6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6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6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7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 7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7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7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7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7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7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 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8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 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8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 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下一个自然年度的对应日(如该对应 8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 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 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 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有可能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8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8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8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8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9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9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9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9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9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9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9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9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9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 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9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21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成立时间: 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投资新增投资品种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 统支持等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10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6)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0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10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 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 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10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 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 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10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11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11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11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 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11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11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11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11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117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11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19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 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 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120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121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 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关于旗下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3-18 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1年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3-18 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3-18 4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3-31 5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年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3-31 6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 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4-13 7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 1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4-22 122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8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报刊 及网站 2021-04-22 123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4 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