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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丰硕(005396)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21年 4月 29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
网站(http://www.ciccfund.com)发布了《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1年 4月 30日在前述规定媒介
发布了《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金丰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23 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金丰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8年 1月 29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5月 7日起,至 2021年 6月 1日 17: 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三期 B座 43层 2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79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 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5月 6日,即在 2021年 5月 6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 3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4 2021年 5月 7日起,至 2021年 6月 1日 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 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指定地址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 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关 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分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 决截止日期(即 2021年 6月 1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临时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5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 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 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


6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客服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www.ciccfund.com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 邮政编码:1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在 6个月内决议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 基金托管人将配合本基金清算工作。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 7 议案》 附件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 方案说明》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6日


8 附件一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20)京 01破 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 关事项的方案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 6日


9 附件二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证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证件: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 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 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 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 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委托人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 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11 附件四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 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 一、声明 1、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1月 29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 01破 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中金丰 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 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选任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 2、本次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需 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具体时间,并确定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12 二、主要修订内容 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详细修订内容请见 “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 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 金托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在 6个月内决议选 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 基金托管人将配合本基金清 算工作。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 同法》(以下简称“《民法典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四、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四三、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13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 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或托管人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 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2013年 83月 2815 日颁布、同年 106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 14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第二部分


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第二部分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15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 基金变更注册后的《中金丰 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指定媒介: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 网站)等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删除如下内容: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6 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删除如下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 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17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 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 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 18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新增如下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7年 11月 9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2023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7年 12月 20日起至 2018年 1月 23日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金 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8年 1月 29 日生效。 2021年 2月 7日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本基金临时基金托 管人。 2021年[


]月[


]日,中金丰 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选聘基金托管人并 修改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 案》,同意选聘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19 的经变更注册的《中金丰硕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备案 删除如下内容: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提 前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 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20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指 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21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 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6、 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 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于两日内在规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22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 日在规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规定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 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23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事宜;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删除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 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5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4)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第八部分


三、召开基金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指定 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指定 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规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记 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规指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25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规定 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26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27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六四)基金定期报告,包 28 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 前结束募集; …… (八)澄清公告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于指定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 (七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规定报刊和指定规定 网站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 束募集; …… (八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29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四二)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规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30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定规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规定媒 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 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31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自2021年[


]月[


] 日起,原《基金合同》失效,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