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信用纯债B(485019)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违约责任 ............................................................................................................................. 7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9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信用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1年 6月 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 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 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 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自 T+2日起(包括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进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限于 A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7、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8、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 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过户费用。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 设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年;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 B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 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 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资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从利率、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充分挖掘信用债 市场中的投资机会,优化组合,实现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2、利率策略 本基金首先通过全面研究GDP、CPI、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的趋势和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 度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3、久期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4、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 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 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 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5、企业机构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趋势,结合企业机构类债券的供需情况以 及替代资产相对吸引力,研判信用利差趋势,并结合利率风险,以确定组合的企 业机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1)企业(公司)债投资策略 在企业机构类债投资比例确定之后进行个券选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影响个券相对价值的主要因素。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公司) 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 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 价债券的信用级别。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 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票息率、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相对投资价值,选择具有相对价值且信用风险较低的企业(公司)债券进 行投资。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主要包 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 的投资决策。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债信用债(财富)总指数收益率+20%×中债 国开行债券(1~3年)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中债信用债(财富)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信用类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宽基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 和中期票据等发行主体是企业的在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对信用类债券 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中债国开行债券(1~3年)总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债券市场中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公开发行的代偿期限在 1~3年的可流通债券总体走势的分类指数。这两个债券指 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的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对中债信用债(财富)总指数收益率和中债国开行债券(1~3年)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总财富指数收益率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 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 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 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 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2.投资决策 债券 池 投资研究 内部投资指引 法律合规约束 基金合同 风险指标约束 风险优化模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 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 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 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 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 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 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自身投资组合情况、宏观研究 结果、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 投资组合进行交易、调整、优化、再平衡。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 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3、10、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基金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本基金从 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4、上述(一)中 3到 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均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分红方式; 6、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7、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适当延期。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