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泰达宏利泽利债券(006099)

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5 
十五、禁止行为 ......................................................................................................................... 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8 
十七、违约责任 .........................................................................................................................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1 
二十、其他事项 ......................................................................................................................... 3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2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募集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成立时间:2002 年 6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月 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
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
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
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不
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取消
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有权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若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
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
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
照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托管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确认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
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对指令印鉴与预
留印鉴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 2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
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现券买卖和回购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
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决定暂缓
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的有效资
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
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
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
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
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托管人均有权视为无效指令并拒绝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
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
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日上午 11:30时之前完成融
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
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
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基金管
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
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
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时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款项的交收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
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
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协商确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按成本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一定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
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机
构、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未公开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
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
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
《基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0%。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0%。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
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本协议项下的全部金额均为含税价格,相关税率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
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
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3、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
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进行。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
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3、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6、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
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8、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
失等; 
4、其他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过错或所能控制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
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
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
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
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当事人
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本页无正文,为《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的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