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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动力A(001273)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679号文募集注册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5月 18日成立。自 2016年 4月 22日至 2016年 5月 21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 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 2016年 6月 23日起,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根据 2021年 2月 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 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04月 30日起,至 2021年 05月 28 日 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肖志伟 电话:(010)88566543 邮政编码:1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88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04月 29日,即在 2021年 04月 29日下 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 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 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 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年 04月 30日起,至 2021年 05月 28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 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 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 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肖志伟 联系电话:(010)88566543 电子邮件:services@msjyfund.com.cn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监督人 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 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 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4月 28日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对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进行变更,并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 管人,即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名称不进行更名。 为实施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更换 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实施具体的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 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4月 28日 附件二: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 止日为2021年05月28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 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和《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修 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 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 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 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 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方案的主要 内容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衍生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0%--95%。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变更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 面的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 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 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市 场利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 资组合,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 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部的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 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 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 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降低组合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 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 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 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 期货 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 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 益。 (四)变更后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 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 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D类份额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 调整前: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时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7日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 调整后: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时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及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上述条款后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修改 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八)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679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 5月 4日 至 2015年 5月 1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5月 18日生效。 自 2016年 4月 22日至 2016年 5月 21 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 金运作方式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6年 6 月 23 日起,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 2021年2月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 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 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依据《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 《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 合同》后,基金份额不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 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 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4月 28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 言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个月内未选聘出新 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 算工作。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四、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 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 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49、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基 金的历史沿 革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15年 5月 4日至 2015年 5月 11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5月 18日生 效。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15年 5月 4日至 2015年 5月 14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5月 18日生 效。 …… 根据 2021年 2月 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自 202X年 X月 X日至 202X年 X月 X日民生加 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 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民生加银新动力 A和民生加银新动力 D的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民生加银新 动力 A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民生加银新动力 A和民生加银新动力 D的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民生加银新 动力 A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 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织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 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 整份额类别设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等),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 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金融工具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 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 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 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衍生 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 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 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 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5、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 基金将适时分析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 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 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 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 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 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在采用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 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 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衍生工具、债券和银行存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值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本合同中简称“规定报 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本合同中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本合同中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本合同中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投资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十九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合同 的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