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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聚盈A(686868)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业务规则 .................................................................................................................................... 72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浙商聚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浙
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
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定》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
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指定媒介: 侧袋机制: 特定资产: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T日起(不包括 T日)的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历史沿革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成。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7号 文核准募集,于 2012年 8月 6日至 2012年 9月 14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8 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主要 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变更为纯债债券型基金、降低费率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更名为“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7年 10月 19日起,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目标、投资限制等有所改变。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可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当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次 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时不需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 的基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情形下除外)。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 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6)、8)项外的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3)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 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 基金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号 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日期:2010年 10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整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对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年;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 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含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大会召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 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 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召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年;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的,有权取得登记费。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久期是衡量组合相对于利率变化敏感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 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以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提 高债券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 升时,将缩短债券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法,预期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据此调整组合头寸。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的预期确定组合内不同期限债券的配置比例。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峭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 一点;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缓时,本基金将采用哑铃策略,使债券的到期期限 集中于两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时,本基金将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不 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 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 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另一方面,受到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 合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 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中、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 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此外,该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 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基于对指数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编制方法和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理念的 综合考虑,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本基金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2)、(15)、(16)项情况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 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5、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6、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7、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银行存款: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1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 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 款申报缴纳。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 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年 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投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变更后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2017年10月 18日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7年10月19日起,《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整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及调高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对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年;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年;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④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含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 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 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执行方式如下: 1、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2)、(15)、(16)项情况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适用于调整后的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四)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须事先履行相关程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变更后在 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不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 算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