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并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旗下信诚永益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 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 citicprufunds.com.cn/)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 cn/fund/)发布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并于2021年4月8日发布了《信 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现发布本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集中选择期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本基金进入集中选择期, 集中选择期时间为自 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在集中选择期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申购、赎回信诚 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集中选择期期间申购的信诚永益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自集中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自动转换为 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1、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在集中选择期期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中选择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并全 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 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及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50万 0.60% 0 50万≤M<200万 0.40% 2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A类份额 C类份额 Y〈7天 1.50% 1.50% 7天≤Y〈30天 0.75% 0.50% 30天≤Y<6个月 0.50% Y≥6个月 0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编200120, 直销传真:021-50120895, 客服热线: 400-666-0066。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集中选择期首日披露集中选择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集中选择期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中信保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即2021年4月14日起,修订后的《中信保诚永益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