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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盈A(002279)

关于旗下16只公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16只公募基金增加
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
旗下16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见下表:
序号 基金名称
1 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浙商惠隆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浙商丰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为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内容包括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信息披露等条款,并同步修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涉及内容。上述
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修订的内容自 2021年4月9日起实施。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修订后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网址:www.zsfund.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
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
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
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附件:修订对照表
1、基金合同关于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照表,以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 :包括 :(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
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 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
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十五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
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启用侧袋
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
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
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