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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7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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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7只公募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1月 18日发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7只公募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 旗下 7只公募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旗下基金”或“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 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 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 3年 31日)起生效,具体修 改内容见本公告附件。


修订后的旗下基金的基金合同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msjyfund.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后的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将 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基金主代 码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690008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 009904 民生加银中证 2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 009262 民生加银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007259 民生加银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5 004532 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 6 515350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7 008291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388(免长途话费),或 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1日 3 附件: 《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二 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 略


2.股票投资 组合的动态 调整 增加: (6)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第 十 二 部 如果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编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4 分、基金的 投资 四、业绩比 较基准 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内地资源主题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需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5 《民生加银中证 2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2、股票投资 策略 增加: (4)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 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 1、标的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 6 五、标的指 数与业绩比 较基准 力求对中证 2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 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 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 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及时 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中证 2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中剔除中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后的 2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 映中国 A 股市场中大盘市值公司的 股票价格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 准目前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 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 求对中证 2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 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 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中证 2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中剔除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后的 2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大盘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 表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7 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民生加银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四、标的指数 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 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年(包含 0.5年和 5年)的政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四、标的指数 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的待偿期 0.5至 5年(包含 0.5 年和 5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 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9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 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 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 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年(包含 0.5年和 5年)的政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 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的待偿期 0.5至 5年(包含 0.5 年和 5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 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 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四、投资策略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10 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 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11 《民生加银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四、标的指数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 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 券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年(包含 0.5年和 3年)的政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四、标的指数 中债-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 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 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年和 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 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 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12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3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 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 券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 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年(包含 0.5年和 3年)的政 策性银行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 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1-3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 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境内公开发行且 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含 0.5年和 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可作 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的指 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1、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 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 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 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 四、投资策略 1、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 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 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 13 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 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 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 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14 《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 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 务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 施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15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增加: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 较基准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从符合 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30 只流 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盈利 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股票作为指数 样本股,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 香港市场股息率高、盈利持续且具 有成长性的股票的整体表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业绩比较 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收益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从符合港 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30 只流动性 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盈利持续且 具有成长性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香港市场股 息率高、盈利持续且具有成长性的股 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16 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17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增加: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标的指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数。 18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 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 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在基金 管理人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 权重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 序。 19 《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三条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增加: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二部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 20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 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 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 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