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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沪深300指数增强A(002670)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决定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修订内容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的有关规定,
对旗下 6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补充指数基金指引内容并对基金合同中有关章节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或基金的投
资等章节补充指数基金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同时,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并增加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揭示。
2、修改涉及的基金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涉及的基金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万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万家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万家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万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重要提示
2(1)上述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上述修改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于 2021
年 3月 31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
司客服电话(400-888-0800)咨询。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1日 3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万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14、《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证 5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 50指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4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 50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2、万家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5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六、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13、《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人 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 300指数与 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 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 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人 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 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和市场流动性。沪深 300指数与 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 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 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3、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 通则》、《信托法》、《合同法》、 《证券法》、《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 通则》、《信托法》、《合同法》、 《证券法》、《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增加如下内容: 二、…… 7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 释义 增加: 48、《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运 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 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 180指数增长 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 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 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 180指数作 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 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上证 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 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范围。 (三)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运 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 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 180指数增长 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 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 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 180指数作 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 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8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范围。 第二部分


万家 18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投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 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 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 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 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 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 证 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 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 衡量基准采用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上证 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 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范围。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 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 180指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 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 投资方法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 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 证 180指数作为跟踪目标指数,并作 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 衡量基准采用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范围。 4、万家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9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六、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13、《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0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10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其成份股是选择中证 800指 数样本股之外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 的 1000只股票组成。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0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 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10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其成份股是选择中证 800指 数样本股之外规模偏小且流动性好 的 1000只股票组成。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10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 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5、万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1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六、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14、《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人 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 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 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 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人 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 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 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 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12 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6、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13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并相应调整后续序 号: 14.《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停止中证红利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中证红利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中证红利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或者未来有更 合理、更能代表市场中高分红股票的 整体情况和走势的成份股指数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14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事项),或者未来有更合理、更能代 表市场中高分红股票的整体情况和 走势的成份股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依法履行相 关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5%×银 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计算,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 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 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目标指数;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征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实际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 确性。但无论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因指数的任何 错误对任何人负责,也无义务对任何 人和任何错误给予建议。关于指数值 和成份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5%×银 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计算,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 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如果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更名、指数更名等 15 指数有限公司。 事项);或者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实际 情况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个工作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中 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但无论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 任何人负责,也无义务对任何人和任 何错误给予建议。关于指数值和成份 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