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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中证400(519117)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203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5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的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修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售业务的机构 29、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30、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日:指公历日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43、月:指公历月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的 数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标的指数:指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2、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指《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年 4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卡中心党 委书记、总经理。自 2017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 10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1998 年 3 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 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赵晓菊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年 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教,讲师, 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院首任院 长、执行董事。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上海财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自 2020 年 6 月 9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 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讲席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经历,曾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3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MSCI 中 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2 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7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3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 MSCI 中 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 12日起兼任浦银 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7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09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163.6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天山路 600弄 1号同达创业大厦 22楼


负责人:刘正东


电话:(021)61132988


传真:(021)61132913


联系人:王伟斌


经办律师:李健、王伟斌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33号文批准,于 2012年 4月 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截止到 2012年 5月 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19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413,537,496.1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9,916.38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中证锐 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2年 5月 14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本基金已于 2012年 6月 21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 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元。


(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 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元。 (五)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六)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份。 (七)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八)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五)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六)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持有期 7日以上(含 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5=9,366.27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66.27份。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9,366.00份,其余 0.27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5=10,550 元 赎回费用=10,550×0.5%=52.75元 净赎回金额=10,550-52.75=10,497.25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497.25元。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三)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四)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三)项所述情形,延长支付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 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本基金,定期定额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 销售机构在相关业务开通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依据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配比,合理设置个股投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使股票组合能有效 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的表现,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当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 6个月,6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追求对股票的充分投资。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 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二)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的方式,基金资产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及 其权重配比进行投资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 (三)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本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相应调 整投资组合。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 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权重变化以及对指数的影响,进行相应的 调整。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的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跟踪 标的指数。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5、如果由于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部分成份 股无法按照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配置进行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 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如果采 取其他股票替代方式,本基金在综合考虑拟用于替代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的行业 属性、基本面情况、股价相关性等多个方面的基础上,选取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 进行替代。 6、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可适量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 购,适当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在债券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等债券,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以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 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3、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等相关规定。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金融工程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等相关信息的搜集,进行基金资产流动 性分析、跟踪误差以及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等的研究成果,应用指数化投资策略,制 定具体的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构建 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指数投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完全复 制法构建指数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投 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基金经理将密切跟踪基金的跟踪误差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 整,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风险管理部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 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 过程的风险监控。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 4、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标的指数 1、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沪深 A股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 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计算其基本面价值(FV); 3)将上述待选证券按照基本面价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第 201至第 600 名的证券作为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的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 以使样本采用经自由流通比例调整后的基本面价值加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2、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反映中国 A股市场基本 面价值的系列指数之一,该指数系列以沪深 A股为样本空间,分别挑选基本面价 值指标位于中间的第 201至第 600家的 4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基本面价值由 四个财务指标来衡量:营业收入、现金流、净资产和分红;样本股的权重配置由 基本面价值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样本市值与其权重之间的关联,避免了传 统市值指数中过多配置高估股票的现象。该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基本面指 数理念方面的进一步实践和扩展。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720,612.47 93.22 其中:股票 30,720,612.47 93.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71,849.88 6.59 8 其他资产 61,815.59 0.19 9 合计 32,954,277.9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74,716.00 1.15 B 采矿业 1,083,070.32 3.31 C 制造业 18,168,548.58 55.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730,383.19 2.23 E 建筑业 964,816.58 2.95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5,195.59 6.78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52,047.17 4.44 H 住宿和餐饮业 64,989.00 0.2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867,208.03 2.65 J 金融业 2,072,630.21 6.34 K 房地产业 1,603,612.98 4.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8,481.94 0.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8,588.00 0.3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419.96 0.6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8,760.00 0.2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2,144.92 1.35 S 综合 - - 合计 30,720,612.47 93.99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241 歌尔股份 20,748 340,474.68 1.04 2 600276 恒瑞医药 3,658 336,645.74 1.03 3 002475 立讯精密 7,182 274,065.12 0.84 4 300750 宁德时代 2,200 264,858.00 0.81 5 002456 欧菲光 16,300 222,332.00 0.68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 600739 辽宁成大 11,833 214,768.95 0.66 7 600522 中天科技 21,468 206,307.48 0.63 8 000425 徐工机械 39,100 197,455.00 0.60 9 002714 牧原股份 1,600 195,536.00 0.60 10 002001 新和成 6,875 187,687.50 0.5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欧菲光以外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9月 17日,因信息披露违规,欧菲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欧菲光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 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21.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9.21 5 应收申购款 19,351.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0,403.74 8 其他 - 9 合计 61,815.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值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率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5/14-2012/12/31 -4.50% 1.17% -11.62% 1.32% 7.12% -0.15% 2013/01/01-2013/12/31 4.50% 1.34% 6.03% 1.35% -1.53% -0.01% 2014/01/01-2014/12/31 41.48% 1.15% 42.39% 1.16% -0.91% -0.01% 2015/01/01-2015/12/31 29.04% 2.79% 33.37% 2.78% -4.33% 0.01% 2016/01/01-2016/12/31 -13.72% 1.71% -13.21% 1.73% -0.51% -0.02% 2017/01/01-2017/12/31 2.99% 0.84% 4.17% 0.86% -1.18% -0.02% 2018/01/01-2018/12/31 -28.23% 1.40% -29.62% 1.42% 1.39% -0.02% 2019/01/01-2019/12/31 25.73% 1.29% 23.13% 1.35% 2.60% -0.06% 2020/01/01-2020/03/31 -7.53% 2.01% -7.24% 2.03% -0.29% -0.02% 2012/05/14-2020/03/31 35.10% 1.59% 29.32% 1.61% 5.78% -0.0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 5月 14日至 2020年 3月 31日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需报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应收账款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本基金每日估 值,份额净值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年(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二个周年日止),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从基金成立的第 三年起,如果前一日的基金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 40 亿元,计费当日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如果不足 40 亿元,则计费当日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 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为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于每年 1 月,4月,7月,10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成立当年,不足 3个月的,按照 3个月收费。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行公告。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五)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 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二)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与其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同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合规性风险等;与此同时,由于本 基金是实行指数化投资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尚面临一定的与产品性质相 关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基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 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详细了解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与此同时,本基金 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标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 且成分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的股票。在正常情况下,其每日开放申购、 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 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化产品,强调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增长率之间的高度一致性。尽管基金管理人采取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基金 单位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收益率之间的偏离度,但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他限制, 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此外,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变动或编制方法的变更、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等漏损,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都将不可避免的使本基金对业绩基准的跟踪产生偏差,造成跟踪误差。 (七)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 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八)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特有的风险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是一个开放型的股票价格指数,本基金采用完全复 制的方法对其收益率进行跟踪。新股发行、股票增发、股票配股等事件,在实际 操作过程中如不能适时的调整组合,将可能会出现不能很好跟踪基准指数的风 险。 (九)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十)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十一)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 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十二)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股票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发 生时,可能会面临在短期内股票配置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 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面临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股票 的流动性压力,由于不同股票的流动性差异,在不能完全按比例卖出所持有股票 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十三)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三)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9)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提议召开或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11)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决结果。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 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0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年(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二个周年日止),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从基金成立的第 三年起,如果前一日的基金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 40 亿元,计费当日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如果不足 40 亿元,则计费当日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 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为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于每年 1 月,4月,7月,10月的 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成立当年,不足 3个月的,按照 3个月收费。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 行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以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 4)、7)、8)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设立日期: 2007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9.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号 A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4、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 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 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安盛微理财)及 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19年 06月 2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9年 06月 27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摘要(更新)2019年第 1号; 3、2019年 06月 27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正文(更新)2019年第 1号; 4、2019年 07月 16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5、2019年 08月 23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6、2019年 08月 23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7、2019年 10月 10日,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兴 业银行开通基金定投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9年 10月 1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9、2019年 10月 25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10、2019 年 11 月 26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募基金根 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11、2019 年 11 月 26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 2号; 12、2019 年 11 月 26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2019年第 2号; 13、2019 年 11 月 26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4、2019 年 11 月 26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2019 年 12 月 04 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16、2019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17、2019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 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20 年 01 月 20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 19、2020 年 03 月 23 日,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同花顺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20 年 03 月 31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21、2020 年 04 月 21 日,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 22、2020 年 05 月 19 日,关于浦银安盛旗下部分基金在万联证券开通基金 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20 年 06 月 06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