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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QDII)A(006778)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恒生中国 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基金合同 4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合同 5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合同 6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标的指数:指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基金合同 7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Smart Index)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力求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 本基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基金合同 9 八、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 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的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类别变更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 十三、本基金在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既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也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若本基金采用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该指数为策略指数,只包括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中的 A股或 H股,价格相对较低的股份类别会被选为 其成份股,在极端情况下,该指数的成分股均为 A股或 H股。因此,本基金港 股投资的比例或为零,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合同 12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 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1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延迟 支付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 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基金合同 16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 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基金合同 17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 内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 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18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5、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者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基金合同 19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管理人 QDII额度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 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5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基金合同 20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基金合同 21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不能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合同 2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基金合同 24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基金合同 25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 26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基金合同 27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基金合同 2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基金合同 29 担的职责,并对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基金合同 30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32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基金合同 33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基金合同 34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基金合同 35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款第(2)项、或者 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36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基金合同 38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基金合同 40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基金合同 41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基金托管人主动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否则由基金资产承担;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 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协议持有、保管 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 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基金合同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年;





























































































































基金合同 44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力求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境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 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基金合同 46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 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 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 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





























































































































基金合同 47 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 票来代替。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定价技 术,进行个券选择。 (四)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 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性、基金费用等因素,精选基金 进行投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期货、期权 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 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 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基金合同 48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基金合同 49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基金合同 50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点第(2)项,第 1点第(9)项和第 4点第(6)项以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禁止行为





























































































































基金合同 5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基金合同 52 Smart Index),该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只包括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成份公司中的 A股或 H股,价格相对较低的股份类别会被选为其成份股。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收益率 *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基金合同 53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合同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 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 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55 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 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 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 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基金合同 57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 报价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 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 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基金合同 58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上述 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59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 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 值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基金合同 60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并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基金合同 61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





























































































































基金合同 62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 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基金合同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资金、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





























































































































基金合同 64 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相 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合同 6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 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基金合同 67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 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7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71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基金合同 72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基金合同 73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基金合同 74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基金合同 7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合同 77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过错、疏忽 不当行为时,应根据相关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适用法律以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 某些导致基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托管人免责。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基金合同 83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基金合同 84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基金合同 85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 86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 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基金合同 87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 担的职责,并对境外资产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88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89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 90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基金合同 91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 92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款第(2)项、或者 第 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基金合同 93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基金合同 94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基金合同 95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基金合同 96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 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基金合同 97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机构可 以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资金、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合同 98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 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合同 99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相 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 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100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境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项非





























































































































基金合同 101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基金合同 102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基金合同 103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点第(2)项、第 1点第(9)项和第 4点第(6)项以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基金合同 104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基金合同 105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合同 106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合同 10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08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广州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