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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50(512120)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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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3月30日 
送出日期:2021年3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 ETF 基金代码 512120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04 上市交易所及上 市日期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014-01-06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苏卿云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2017-10-11 证券从业日期 2007-07-13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 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 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 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2 / 6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3 / 6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场外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 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 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申购 0.05% 场外赎回 0.15%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50% 托管费


0.10% 指数使用许可费


0.03% 注: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 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 收取。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指数许可使用的按照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4 / 6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相关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在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时,由于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导致本基金难以及时完成组合调整,或承受较大市场冲击成本,从而造成基金投资 组合收益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的成份股及各成份股 权重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基期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5 / 6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0、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12、投资者场内申购失败的风险 13、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4、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15、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16、场外申赎面临的风险 17、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20、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21、技术风险 22、不可抗力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6 / 6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