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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高股(501307)

关于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中证沪
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及《银
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银河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将自
2021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 章节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 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将相应变更,该等变
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同时删除:“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 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根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