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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中证价值回报A(006255)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0 十一、基金费用 .............................................................. 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9 十五、禁止行为 .............................................................. 5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十七、违约责任 .............................................................. 5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6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61 二十、其他事项 .............................................................. 6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63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中证价值回报 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 其条款解释。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设立日期:2006年 5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4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万元人民币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 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在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遵守 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遵守 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均计算;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5.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2)、(11)、(17)、(18)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 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如有)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本基金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回购业务,应遵守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本 基金违反上述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托管人受到处罚和(或)经济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会。 (四)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银行间交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发 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并在 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正本移交基金托管人,若授权文件正本与传 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或有 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进行电话确认导致托管人划款延迟或失败,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当日划款指令应不晚于 15:00 送达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个小时。由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 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保证账户资 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必须在距最迟到账时间点前 2 小时将指令传至 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迟延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 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预留印鉴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 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 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 办理。 本基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 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销户时 有关备付金和保证金的退回事宜,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日 12:00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保证账户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 下应在距最迟到账时间点前 2 小时将指令传至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 确认。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 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 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00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管理人要求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 间。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整。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 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含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投资资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 责公布。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份额的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万元,若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 限。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 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 费、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可 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指数使用许 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1万元,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则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例计算该计费期间的收取下限。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 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6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7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8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如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9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2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