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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500L(162711)

广发500L: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8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8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9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中证 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本基金 A 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细则》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券投资基金

















指数基金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广发中证 500ETF”) ETF联接基金














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 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指 数为中证 500指数。 六、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2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 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 金是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基金份额,也可以通 过交易所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 (3)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 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 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本基金 的投资人依据基金份额净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赎回,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 一定冲击; (3)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 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及费率设置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 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 相转换。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4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5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82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09年11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09年 11月26日生效。 2013 年 9 月 2 日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允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 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备案确认 生效,自该日起,《广发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但该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仅适用于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募集,对变更后的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不适用),并取代原《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 将按照《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8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0年 1 月 8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自 2013 年 9 月 2 日开始持续停牌。2013 年 10 月 11 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复牌。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9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 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 上市交易: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应当终 止上市交易条款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认为有必要终止上市的,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终止上市,此情形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可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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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22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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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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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5)目标 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25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 发生了巨额赎回。


(2)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A类或 C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26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④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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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7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可以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 务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 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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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 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 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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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0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1、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按照基金合 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同一机构 的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四、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 仅能够实现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1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按照《业务规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97.8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程才良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4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5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 A类及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6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7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8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39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 目标 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0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2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3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4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5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7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8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49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1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5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等,力求获得与目标 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 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7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 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 标 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 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 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利用股票组合申购和 赎回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目标。同时,本基金也可通过二级市 场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入、卖出目标 ETF基金份额。当目标 ETF申购、赎回或交 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 构建、目标 ETF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 ETF 的 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构建股票组合。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58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 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 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 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 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 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 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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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9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本基金变更为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7、9、10 项规定的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1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 5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为完全复制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 500指数,因此本基金 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2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 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 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 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份额以目标 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 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7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8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69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0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由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第 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3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至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场内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A 类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5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 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8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79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0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1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目标 ETF 变更; 27、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A 类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2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基金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4 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6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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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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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 目标 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2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3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4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5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6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7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3)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99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0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1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2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3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4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5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场内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6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 净值,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8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由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第 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9 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 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 ETF与标的指 数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0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1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7)、(9)、(10)项规定的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 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3)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3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4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5 (本页为《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 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