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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基: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11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8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79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转型后的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已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 原《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原《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深证 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 A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 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29.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0.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指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外 A类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 C 类份 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场内 A类 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广发深证 100 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终止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4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69.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深证 100价格指数。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七)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5 日《关于核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20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19日《关于准予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注册批复》,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19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 型后基金更名为“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5月26日起,《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原《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变 更为“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接 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 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 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 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 机构。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 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各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含)的投资者收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和 6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 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七、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 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6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8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9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0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6)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3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款第(2)项、或者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5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7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9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0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2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3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4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基本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为投资者提 供一个投资深证 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 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5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 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 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 100 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 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 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 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 12月和当年的 6月的第二个完整 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所以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6 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每年一月和七月的调整方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 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 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 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按照 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 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C.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为目 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在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 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 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8 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 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因此,选用“95%×深证 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 点。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 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的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9 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 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 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 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 证 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1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2)、(15)和(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2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3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5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6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7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8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9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 度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时按照 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5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7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8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9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0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3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 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4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5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2020 年 4月 20日,经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基 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8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9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0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1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2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3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4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6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7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8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 2)项、或者 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9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0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1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 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9)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3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 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4 度 5万元,即不足 5万元时按照 5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管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5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6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6)、12)、15)和 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7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自动遵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8 (六)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9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 的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0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