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深F: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所涉及的 11只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基金名称详见附件)的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 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一)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2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沪深 300指数停止编制或发 布,或者由于证券市场重大变化或沪深 300指数编制方法重大变更导致其不适合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联 基本面 4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发生重 大变更导致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 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编制 及发布,或者该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三)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5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 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四)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6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五)浦银安盛上海清算所高等级优选短期融资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7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 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 8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六)浦银安盛 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的编制、发 9 布或授权,或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 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 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5、“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10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七)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 金管理人认为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1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八)浦银安盛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12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 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九)浦银安盛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13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 及时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十)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但下文‘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中证高股息精选指数被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法定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15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十一)浦银安盛 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 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但下文‘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 16 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二、修改后的 11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 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 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 容,并揭示风险。 注意事项: 1、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 17 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1日 附件:本次修改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列表 序号 基金名称 1 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 浦银安盛上海清算所高等级优选短期融资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 浦银安盛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 浦银安盛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浦银安盛中债 3-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1 浦银安盛MSCI中国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