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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LOF(160517)

银行LOF: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旗下指数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旗下指数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号)(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对本公司旗下 38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进行修改。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托管人 
1 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4月 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博时沪深 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12月 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1月 19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博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 5月 27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博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5年 5月 27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9月 2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0月 19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博时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8月 1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博时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019年 12月 3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3月 20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博时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3月 6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年 11月 13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年 11月 14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博时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4月 22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12月 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09年 12月 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博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4月 3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 5月 4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博时裕富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03年 8月 26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博时中债 3-5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2月 25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博时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0年 8月 6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 4月 10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2年 4月 10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博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 9月 26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博时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8月 7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博时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12月 10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 6月 10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1年 6月 10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29 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2月 10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0 博时中证智能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12月 30日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1 博时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7月 19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 12月 5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2年 6月 14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博时中证银联智惠大数据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 5月 2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博时中债 5-10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3月 20日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博时中债 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12月 19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7 博时中证 5G产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3月 27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1年 3月 18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一)股票指数基金 
1、在前言部分,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在前言部分补充“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在释义部分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在投资章节,标的指数或者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同时删除原来的内容。 
(二)股票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1、在前言部分,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在前言部分补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3、在释义部分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在投资章节中,标的指数或者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同时删除原来的内
容; 
5、如有,在投资章节“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中增加“除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
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外……”。 
(三)债券指数基金 
1、在前言部分,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2、在前言部分补充“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在释义部分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在投资章节,业绩比较基准中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自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同
时删除原来的内容。 
 
三、本次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4 
 
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3月 31日